(澳門電台消息) 終審法院審理 1宗豁免額外印花稅案件時指出,《印花稅規章》的立法意圖是打擊房地產投機行為,沒有規定證明不存在投機意圖可豁免徵收額外印花稅。 案中的非本地居民由母親代為簽定買賣不動產公證書,取得自己兄弟的不動產,這個單位之前設定了由父親擁有終生用益權,並繳交了印花稅。由於她是非本地居民,需繳納 78.6萬元的額外印花稅。上訴人引用印花稅當中的豁免額外印花稅規定,若取得同一不動產有 2個或以上自然人,當中兼有本地和非本地居民,並有直系血親或姻親關係,便可獲得豁免。但終審法院指出,這個不動產在設定終生用益權和取得所有權不在同一時間,憑證也不同,不符合豁免規定。(黃翠婷 黃偉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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