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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唆”與“煽動”叛亂的區別

2023-05-12 06:35

    行為方式與對象有不同

    “教唆”與“煽動”叛亂的區別

    【本報消息】“國安法”修訂案建議新訂“教唆或支持叛亂罪”,根據一常會審議“國安法”修訂案的意見書顯示,一常會認為由於現行法律已有“煽動叛亂罪”,對於這一新罪行及處罰其構成行為的必要性表示關注,並要求提案人說明新建議的罪狀(教唆或支持叛亂)與煽動叛亂罪的區別。

    煽動須公然直接

    提案人解釋稱,“教唆或支持叛亂”與“煽動叛亂”的區別主要如下:在行為方式上,“教唆或支持叛亂”罪可藉公開或私下、直接或間接方式唆使或促成他人犯罪;“煽動叛亂”罪必須以公然和直接方式作出。此外,所涉及的犯罪,就對象而言,也有不同之處:“教唆或支持叛亂”罪的唆使或幫助對象,必須是特定的人;“煽動叛亂”的對象是不特定的人,以及解放軍駐澳部隊的成員。

    目的方面,“教唆或支持叛亂”罪的目的只有讓他人實施“叛國”、“分裂國家”和“顛覆國家政權”的犯罪行為,“煽動叛亂”的目的除了使他人實施“叛國”、“分裂國家”和“顛覆國家政權”的行為,還有參與旨在危及或損害國家的內部或對外安全利益的騷亂,以及讓解放軍駐澳部隊的成員放棄職責或叛變。

    唆使人決意犯罪

    提案人還就符合罪狀的行為的描述所包含的立法原意作出了解釋,指出,“勸說、慫恿、利誘”是教唆的具體方式,是對於本無實施犯罪意思之人,唆使其產生犯罪決意。煽動是對於不特定之人,煽動蠱惑犯罪。具體區別如下:“勸說、慫恿、利誘”之對象須為特定之人,煽動之對象為不特定之多數人。被“勸說、慫恿、利誘”之人須原無犯罪之意思,被煽動者是否原無犯罪之意思,在所不問。“勸說、慫恿、利誘”的方法並無限制,煽動則以文字、圖畫、演說等方法。“勸說、慫恿、利誘”是否公然在所不問,煽動則公然為之。例如,某甲在公眾場合宣揚、鼓動顛覆國家政權,屬煽動。某乙勸說、慫恿某丙顛覆國家政權,屬教唆。

    意見書又提到,在法案的技術討論過程中,曾涉及到法案所建議的“威脅”行為及其所描述的教唆人針對被教唆者所實施的行為的特點及概念範圍,對此,提案人補充指出,唆使他人實施“叛國”、“分裂國家”和“顛覆國家政權”的犯罪行為的另一種方式可體現為教唆人的威脅行為。

澳門日報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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