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日報消息】《2021年立法會選舉活動總結報告》公佈,選管會在報告中提出多項問題及建議,供日後修法或選舉時參考和借鑑。
當中,總結報告指出,2016年修改“選舉法”時引入了第75-A及188-A條的規定,前者訂定何謂“競選宣傳”,後者規範由公佈載有被確定接納的候選名單的完整總表的告示後起進入禁止宣傳期。在過往選舉中,出現有意參選的人士自行政長官公佈選舉日起便開始進行“宣傳”,有關行為不但妨礙選舉公平,亦會對市民造成滋擾,部分市民甚至誤以為已踏入選舉宣傳期。為防止有關情況的出現,選管會認為有必要對《選舉法》第188-A條作出修改。
選管會認為,一旦提交了參選的申請及候選名單,儘管候選名單還未正式獲確認,但相關“準候選人”已清楚表明其參選意願,因此由此時起便不應進行任何競選宣傳行為。亦即是說,在有關人士決定參選並向選管會提交參選申請之日起,便一律禁止進行競選宣傳,選管會認為上述修改建議比現行制度更為公平及合理。如同意上述建議,則要對“選舉法”第188-A條作出修改,將禁止宣傳期的起始日定為提交候選名單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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