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日報消息】《2021年立法會選舉活動總結報告》公佈,選管會在報告中提出多項問題及建議,供日後修法或選舉時參考和借鑑。總結報告提到,“選舉法”第10條第1款第12項規定,選管會須對參選人的參選資格進行審核,其中一項資格是參選人必須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及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有關規定的設立是要確保特區的立法會議員必須為愛國者,這是堅定落實“愛國者治澳”根本原則的具體體現,對特區的繁榮穩定及發展起積極作用。
由於這方面的審核程序涉及證據審查,加上選舉程序所訂定的行為期間相對較短,因此要求選管會在較短的期間內審核所有參選人是否擁護《基本法》及效忠特區,是一項比較繁重的工作,或會妨礙其他選務工作的進行。為確保被選出的立法會議員都擁護《基本法》及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當局可考慮設立一個資格審核委員會專責審核參選人是否擁護《基本法》及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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