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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院: 車CAM錄電話通訊內容作證須經法官批准

2023-05-22 18:25
(澳門電台消息) 中級法院裁定,被車載攝像頭記錄的電話通訊內容,受通訊截取及保障法律制度規範,有關錄音內容作為證據,須事先經法官批准。 中級法院合議庭審理一宗涉及相當巨額詐騙罪的上訴案時指出,相關犯罪最高可處逾 3年徒刑,屬可容許監聽的情況,但通訊內容截取須經法官事先批准,認為初級法院採納嫌疑人以電話通訊方式向他人講述的內容作為證據屬違法,將案件發還初級法院重審及裁決。 (李芬艷 黃偉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