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今(7)日舉行全體大會,細則性通過《樓宇滲漏水爭議的必要仲裁制度》,法案將於2023年9月1日生效。根據《民法典》規定,樓宇及其獨立單位的所有權人對有關不動產負有良好保存義務,在享有法律賦予權利的同時,亦須對有關不動產負有維修保養義務,如沒有履行有關義務或履行不善,須對該樓宇及其獨立單位因欠缺保養維修而造成渗漏水問題的損害負賠償責任。
從統計數宇得知,大部分的求助個案經過中心協調及各方溝通後得到有效處理,但仍有部分個案未能及時解決,究其原因,往往與懷疑導致渗漏水單位的戶拒絕合作,不讓專業人員進入單位進行檢測滲漏源頭,以及獲認可的檢測機構過於單一,有需要的居民須輪候較長時間才能安排進行檢測有關。
為應對上述問題,特區政府經過深人研究並聽取相關社團及業界的意見後,制定了專門解決樓宇渗漏水問題的必要仲裁制度的法案。首先,由於渗漏水問題在性質上屬民事糾紛,所以受有關問題影響的戶主應先自行或透過管理機關或物業管理公司的幫助與鄰居協商,以便確認滲漏水源頭及解決維修糾紛。
多位議員關注政府是否有足夠的專業人員去對樓宇滲漏問題進行檢測,以及仲裁收費,建議政府推出鼓勵性措施和援助。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強調,樓宇滲漏水糾紛最好以私人協調解決,現時逾八成個案均是業主協商處理,若協商失敗,事主現時可按法律規定,委託合資格的檢測機構或專業人士作滲漏水檢測報告,作為必要仲裁用途,張永春認為,以上措施不論是時間、金錢成本都優於走司法程序。
有關收費標準,張永春指政府會和業界商討合理的收費範圍,屆時會提供指導價格讓市民參考,同時亦會建立統一培訓標準,讓檢測機構和人員了解檢測的內容和程序。至於專業人士數量,張永春表示,本澳相關市場上有相對充足的專業人士及公司,相信市民有這個需求,就有一定的供應鏈,相信現時本澳有足夠的專業人士能夠參與這項工作。
至於參與相關培訓人員並不屬於專業資格,要求相關檢測人士有專業身份,首個相關專業的知識教學,並具備一定的工作經驗,能作出專業的判斷。以及將相關專業審查報告上交給裁判團。但具體亦要視乎實際情況,可讓受過培訓的人員與專業人士一同前往檢測,或許能得到較好的效果。強調市民反饋效果、收費標準和輪候時間政府會一直跟進。此外,未來亦會透過設立滲漏水中心,在網站上公布樓宇滲漏水維修專業人士的聯絡指引。
議員梁孫旭、李靜儀、林倫偉和李振宇作表決聲明,認為法案規定除了政府委託的實體有權簽發滲漏水檢測報告之外,亦可由合資格的土木工程專業技術員或者相關私營公司簽發。建議政府日後應清晰公布合資格滲漏水檢測機構或技術員名單及檢測費用等資料,便於居民查閱;同時加強與業界溝通合作,加強滲漏水檢測和維修等專業人員培訓,協助業界完善檢測流程和報告製作指引,更好地處理滲漏水問題。
此外,仲裁負擔金額仍待行政長官批示公布,希望政府在訂定費用時充分考慮居民的負擔能力,並因應雙方提早達成協議的情況,設立仲裁費用減免機制,實際支持居民盡快解決問題。需要指出的是,透過仲裁制度解決樓宇滲漏水問題是一種探索和嘗試,制度的實際成效仍有待觀察,居民在應用時亦可能遇到疑難,希望政府加強對制度的宣傳,積極引導和協助居民了解處理滲漏水的規定和機制,加快解決有關問題。
為此,樓宇滲漏水聯合處理中心角色仍然十分重要,在公權力的適當介入和協調下,有助加快處理個案;希望政府持續投放資源和優化中心的運作方式,提升辦事效率,為有需要的居民提供滲漏水檢測、法律資訊和輔助調解等服務。另一方面,不少社團機構亦作為溝通協調的橋樑,助居民處理滲漏水問題,希望當局支持社團開展有關工作,同心合力解決問題。(編輯:郭善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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