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電台消息) 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完成討論涉及公校領導主管級人員的法案,法案名稱變更為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特定職務人員報酬的專門規定法案,委員會已簽署意見書。 委員會主席黃顯輝稱,政府聽取委員會意見後在本週一提交修改文本,包括更改法案名稱,指出公立中小幼的運作並非全部由教青局負責,法案改名更符合只適用教青局轄下特定職務人員的立法原意。而教青局轄下各中心主任的代任人和被代任人的相關報酬和權利延伸適用校長和副校長。而文本新增公校教師被委任為校長或副校長,若有必要兼任教書不能超出規定時數。 法案生效日期不變,為今年 9月 1日起實施,黃顯輝稱,按現行規定公校的校長和副校長任期至 7月 31日,政府將向有關人士委任多 1個月,以配合新法生效對接,確保不影響公校運作。 (謝娜娜 雷翠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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