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電台消息) 修改立法會選舉法同樣建議由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審查候選人是否擁護《基本法》和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由選舉管理委員會按審查意見書決定參選資格。對於不具參選資格的決定,不得向選管會提出聲明異議或向法院提起司法上訴,且一定期間內不具再次參選的資格。 對於候選人是否具有被選資格,由行政公職局改為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負責審查;並明確規定每名選民只可簽名組成 1個提名委員會,不得重複參加,否則將構成違法被科處罰金;在偷步宣傳方面,禁止宣傳期的起點由候選名單確認日提前至候選名單提交日。另外,修改立法會選舉法亦建議處罰公然煽動他人不投票、投空白票或廢票,定性為刑事不法行為;完善商業廣告和公布候選人民調結果罰則。(郭錦冰 黃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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