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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署倡適法不應流於文義 勞局補發獲聘者津貼

2023-06-16 19:25


【澳門日報消息】廉署接獲投訴稱在完成勞工局開辦的“就業導向帶津培訓計劃”的課程後,成功自行找到工作,勞工局卻以投訴人無在期限內提交“M2職業稅登記表”為由,認定其不屬成功就業,從而不向其發放全額培訓津貼。廉署調查後認為在適法時不應流於文義解釋,而偏離政策立法的初心,勞工局從善如流向投訴人補發有關培訓津貼的差額。 廉署年報公佈一宗專案調查,經調查證實,投訴人在完成有關帶津培訓課程後,並未在勞工局進行求職登記而選擇自行求職,但在兩個月內成功應聘並跟僱主簽署了勞動合同。 廉署認為,“帶津培訓計劃”乃特區政府推出的經援措施,立法原意是藉著津貼發放紓緩受疫情影響而失業的人士的經濟壓力,因此,在適法時不應流於文義解釋,而偏離政策立法的初心。投訴人在完成有關培訓課程後,既已表現出積極的就業意欲,且在法定期間內成功自行找到工作,亦向局方提交了其他可證明學員就業的文件資料——勞動合同副本,應已滿足了“成功就業”的文義與歷史要素下解釋的法定條件,應獲發放全額津貼,且不妨礙權限當局仍具有採取其他其認為更有效的監督措施,包括可要求投訴人補交當局認為屬必需的其他證明文件或資料,以確保投訴人在獲得全額津貼後確實仍然就業。 在充分尊重的前提下,廉署向勞工局發表意見,強調有關行政法規所設立的“帶津培訓計劃”的立法精神及廉署立場。就此,勞工局表達了對廉署意見的整體接納態度,同意從文義上有條件放寬對“成功就業”的理解,在發放津貼的事宜上適宜採取對學員較有利的方向作處理,最終接納投訴人在指定期間內補交正式入職的文件證明,並向投訴人補發有關培訓津貼的差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