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日報消息】修改《行政長官選舉法》及《澳門特區立法會選舉法》諮詢文本建議,行政長官選委、特首選舉參選人及立法會選舉參選人須進行資格審查,倘不擁護基本法及不效忠澳門特區,將被限定一段時間內不得參選。有學聯代表問及,經國安委審查後不擁護、不效忠等不愛國愛澳人士,經過四至六年後,如何又符合審查資格?
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回應時稱,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將負責資格審查,倘發現及事實證明相關人士有“不擁護、不效忠”言行,將限制其在一定期間內不得參選。他認為,參照香港制度,不宜把禁止參選期終身化,即一次審查不合格,就終身不得參選;但禁選期亦不宜過短,如幾個月或半年。重申目前未有具體的禁選期期限,冀聽取社會意見。
相關曾被禁止參選的人士,禁選期後可再度參選。將由國安委再度進行資格審查,包括重新分析之前不符合要求的行為及被禁選期間的言行,若結論仍為“不擁護、不效忠”,則繼續不具參選資格;若國安委重新審查後,判斷有改變,則有條件參選。
學聯代表並關注公然煽動不投票、投白票或廢票的行為將刑事化,問及假設有居民在社交平台發文,今日不舒服或因暴雨原因而不投票,會否亦觸犯法律?司長辦主任顧問胡家偉回應時稱,煽動他人不投票、投白票或廢票等行為,是破壞選舉秩序的行為,有意影響選舉的公信力,因此政府希望立法打擊。“公然”即具有公開性,“煽動”可通過鼓動、推動或呼籲等多種方式進行。如有人在公開場合或公開地方,呼籲公眾不投票、投白票或廢票,則屬於法律規管行為。
若青年在互聯網發表個人狀態,如表達當日身體不舒服或天氣原因而無法投票,屬於個人情況宣洩,沒有煽動的意圖,不會因此而受罰。舉證責任屬於執法方,執法方需證明發文有煽動意圖才會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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