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電台消息) 修改 2項選舉法正公開諮詢。銀行公會主席葉兆佳建議,將不具參選資格的行政長官選舉被提名人、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委員參選人,以及立法會議員候選人,禁選期訂為不短於 10年。 工程師學會會長胡祖杰認為,禁選期不應“一刀切”,建議視乎不擁護、不效忠行為的惡劣程度,若嚴重應設比一屆更長的期限。 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回應,訂立禁選期可能參照香港制度,“5年又好幾多年又好,最少中間停一屆”,倘禁選期太短無意義,終身不能參選亦未必適合,若禁選期過後有關人士重新參選,國安委會再作資格審查。 張永春又稱,根據以往經驗,2個選管會主席和委員主要是司法官和公共部門領導,相信行政長官委任時必定嚴格挑選及審查,而現時沒要求選管會就職時聲明擁護基本法及效忠澳門特區,修法時會考慮增加相關規定。 (梁婉琦 何嘉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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