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日報消息】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委員林金城問及是次有關完善行政長官選管會制度的內容主要有哪些。張永春表示,按照《行政長官選舉法》的規定,行政長官選舉管理委員會負責領導及推行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和行政長官的選舉,尤其是領導及主持選委會選舉行政長官的投票工作。
此次修改《行政長官選舉法》,涉及到選舉管理委員會的內容主要有兩個方面,首先是將《行政長官選舉法》中部分與選舉有關的權限,當中包括審查參選人的資格條件及是否接納有關人士參選,從目前的行政公職局改為由選舉管理委員會行使。其次是考慮到對選舉委員會委員在五年的任期內進行審查的需要,修改選舉管理委員會在行政長官選舉結束後的一定期間屆滿後解散的規定,將選舉管理委員會改為常設機構,以便及時處理倘有的委員喪失資格的情況。
委員施綺華支持兩個選舉法修改,提議可否考慮增加立法會醫療界別的數量。委員龐川表示,網絡上有許多負面消息,有人或故意誤導或曲解修法,關心政府有何機制防止有關情況發生。張永春表示,修法最終仍需要居民理解、認同和遵守,不論政府如何宣傳,不排除有人未必能準確全面理解甚至曲解修法,強調政府會做好解說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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