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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資格審查機制合法合理

2023-06-22 06:35

    完善資格審查機制合法合理

    修改《行政長官選舉法》和《立法會選舉法》正公開諮詢。其中主要的修改方向是,完善兩個選舉法中關於行政長官選舉的被提名人、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委員參選人及立法會議員候選人資格審查的機制。其主要內容是,就被提名人、參選人及候選人是否擁護基本法和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及其澳門特別行政區,由澳門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進行審查,並就不符合條件者向選舉管理委員會發出具約束力的審查意見書。對選舉管理委員會根據澳門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的審查意見書作出的不具參選資格的決定,不得向選舉管理委員會提出聲明異議或向法院提起司法上訴。上述對資格審查機制的完善舉措完全合法合理。

    符合新修改實施的《維護國家安全法》的規定。第八/二〇二三號法律修改第二/二〇〇九號法律《維護國家安全法》第一-F條第三款規定:“三、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參加選舉或就任公共職務時,須按規範下列人員所適用的法例,聲明或宣誓擁護《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一)行政長官;(二)主要官員;(三)行政會委員;(四)立法會議員;(五)法院司法官及檢察院司法官;(六)領導及主管人員;(七)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委員;(八)公務人員。”該條第四款還規定,“上款所指人員的任職、行使職能、喪失資格或職務的條件,以及其審查程序,由專門法例另行規範。”完善兩個選舉法中被提名人、參選人及候選人的審查機制,完全符合新修改生效的《維護國家安全法》的規定。

    在資格審查中由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審查,屬於澳門國安委的職責範圍。新國安法第一-E條規定,澳門國安委負責:(一)協助行政長官就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事務進行決策;(二)統籌上項所指事務的執行工作。具體審查被提名人是否擁護《基本法》和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及其澳門特別行政區,確保只有“愛國愛澳”人士才能參加行政長官選舉,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選舉和立法會議員選舉,在本質上屬維護國家安全範疇的工作,故應交由有權限、有能力、有途徑進行資格審查的維護國家安全機構負責。

    對不具參選資格的決定不得申訴和提起司法上訴,符合基本法和澳門有關法律的規定。基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澳門居民有權訴諸法律,向法院提起訴訟,得到律師的幫助以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以及獲得司法補救。澳門居民有權對行政部門和行政人員的行為向法院提起訴訟。澳門居民行使這一權利,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屬於法院的管轄範圍。如果不屬於法院的管轄範圍,有關訴訟則被拒絕。澳門國安委是統籌國家安全職能的政治機構,不是行政部門,它所作的行為不是行政行為,是政治行為。不具參選資格的決定是選舉管理委員會根據澳門國安委的審查意見書作出的,同樣也屬於政治行為。根據第九/一九九九號法律《司法組織綱要法》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政治行為排除司法審查,不論以作為或不作為的方式行使政治職能時作出的行為,以及對行使該職能時產生的損害的責任,不屬行政、稅務及海關上的司法爭訟範圍。

    對政治行為排除法院管轄亦有澳門法院裁判的先例。終審法院第六十一/二〇一七號案裁判指出,行政長官根據第二十二/二〇〇九號法律《對行政長官和政府主要官員離任的限制規定》第四條有關“離任行政長官及主要官員對在職時獲悉的機密或非公開的事實,如非屬向外公開者,須予以保密,但獲行政長官許可者除外”規定,所作的許可或不許可的“決定”並不是一項具備“行政行為”之形式和內容的措施,而是一項“行使從本質上講屬於政治職能時作出的管治行為。”中級法院在第二十/二〇一八號案裁判中指出,立法會全會根據《立法會立法屆及議員章程》(第三/二〇〇〇號法律)第二十七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規定作出中止某議員職務的議決既不是行政行為,也不是可被中止效力的在行政事宜上所作的行為,而是政治行為。

    澳門有關法律也有不得上訴的規定。例如,第六/二〇〇六號法律《刑事司法互助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對行政長官做出的不接納向澳門當局提出的刑事司法互助請求,或決定澳門當局不應提出刑事司法互助請求的決定,不得提起上訴。第三/二〇〇二號法律《司法互助請求的通報程式法》第四條和第八條規定,如中央人民政府基於國防、外交、國家的主權、安全或公共秩序,對提出或接受某項司法互助請求發出指令並書面知會行政長官,行政長官須根據指令的內容作出相應批示。上款所指的批示,對澳門特別行政區有權限當局有約束力。就行政長官批示不得提起異議,亦不得就有權限當局按照該批示所作的相應決定提起上訴。

    參考香港選舉制度,已有類似機制。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修訂的香港基本法附件一、附件二的規定,對香港特別行政區候選人資格審查委員會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的審查意見書作出的選舉委員會委員候選人、行政長官候選人資格確認和立法會議員候選人資格確認的決定,不得提起訴訟。

    總而言之,完善資格審查機制是從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上進一步落實“愛國者治澳”原則的必然要求,也是維護憲法和基本法所確立的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憲制秩序的根本要求。相關修改舉措嚴格遵循法治原則和基本權利保障原則,完全符合基本法和澳門相關法律的規定。

    澳門大學法學院教授  蔣朝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