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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不得異議上訴

2023-06-22 06:35


    選委會認定不具參選資格人士

    張:不得異議上訴

    【本報消息】對於修改兩選舉法,多名行政長官選委會委員關注禁選期問題。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回應表示,諮詢文本對於禁選期並沒有提出具體期限,將充分聽取社會意見,就委員提出的建議作深入研究,訂定符合澳門實際環境狀況的法律規定。但選委會認定不具參選資格人士則不得提出聲明異議或司法上訴。

    禁選期限聽意見

    委員劉金玲關注禁選期時長至少停一屆,行政長官選舉每五年一次,立法會選舉每四年次,當中存時間差,假若有行政長官選舉的參選人經事實證明而被判定應當遵循一定年期的禁選期,期間所遇到的立法會選舉又是否直接適用禁選期的安排,禁止參選立法會議員?她建議政府說明兩個禁選期之間關係。

    委員劉家裕、莫志偉認同應與香港睇齊,定為五年禁選期較合適。委員羅祟雯關注修改立法會選舉法將禁止宣傳期間的起點提前,認同有關優化工作。委員梁頌衍冀當局做好普法宣傳,制訂清晰法律條文及準則,避免觸法。

    委員馬建章關注兩選舉法的修改有哪方面與維護國家安全法相配合。

    拒簽效忠不得選

    張永春回應認同法律條文枯燥,必定做好宣傳且清晰化,讓各界理解。當中關於完善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委員參選人的資格審查機制,為進一步貫徹落實“愛國者治澳”的原則,確保獲選出任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的委員是“愛國愛澳者”,建議參照《立法會選舉法》的規定,增加擁護基本法和效忠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出任選舉委員會委員的資格條件;要求參選人簽署擁護基本法和效忠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聲明書;拒絕簽署聲明書,又或不符合任一資格條件者,均不得參選;就參選人是否擁護基本法和效忠澳門特別行政區,由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審查,並就不符合條件者向選舉管理委員會發出具約束力的意見書;對於選舉管理委員會依據國安委意見書作出參選人不具參選資格的決定,不得提出聲明異議或司法上訴;自選舉管理委員會作出參選人不具參選資格的決定起一定期間內,該參選人不具再次參選資格。

    推選某人屬宣傳

    修改關於“偷步宣傳”的規定,張永春表示是希望可以更公平。每次選舉禁止宣傳期間,明白尤其傳媒機構都會擔心不小心“踩界”,希望藉修法將宣傳期的時間定得更公平,會充分聽取社會意見。

    行政公職局長高炳坤亦回應,稱二〇一六年修法時已加入明確定義,予以任何方式舉辦活動,發佈引起公眾注意某一候選人或某些候選人,且建議選民投選某候選人,則屬於競選宣傳的訊息。過去兩屆的立法會選管會就競選宣傳、違規宣傳皆有與傳媒作解釋,尤其結合澳門實際情況,向傳媒說明競選宣傳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