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電台消息) 修改2項選舉法首場公眾諮詢會持續 1個多小時結束。有發言人士關注,候選人若以代言人身份出現在商店或產品廣告,建議應考慮屬於間接宣傳。 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回應時稱,2016年修改立法會選舉法時已明確競選宣傳的法定概念,對偷步宣傳訂定違法行為,對於打“擦邊球”的做法,他認為,候選人做競選宣傳有一定受眾,會用五花八門的方式讓人知道候選組別的名、政綱等,他認為若普通市民基本能辨別到,選管會一定會辨別到,若涉及違規宣傳,選管會會依法介入。 亦有發言人士關注修改立法會選舉法中建議,重複參加不同提名委員會的選民,會構成違法並被科處罰金,他認為處罰對象不應只有一般選民,提交名單的委員會亦有責任及義務,他亦建議當出現重複簽名多個提名委員會時,應雙雙除名。 張永春回應稱,每人只能簽署1個提名委員會是基本法定原則,應明確及維持,至於違反的法定後果,他稱收到不少市民提出意見,長者或對法律不清晰,在不知情或沒意識簽署多於 1個名單,政府會充分聽取社會意見後,深入分析研究,確保制度嚴謹及合情合理。(梁潔儀 李芬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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