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日報消息】特區公報今日刊登《二零二三至二零二六年度持續進修發展計劃》行政法規及行政長官批示,訂定持續教育課程的時數及持續期範圍。自二零二三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1/2023號行政法規《二零二三至二零二六年度持續進修發展計劃》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批示。
一、持續教育課程的時數及持續期範圍如下:
(一)一般持續教育課程的上課時數不得少於九小時且不得多於六十小時,而持續期不得超逾九十日;
(二)專業培訓或證書課程的上課時數不得多於一百二十小時,且持續期不得超逾一百八十日。
二、課程導師以及出席課程的受益人的簽到符合以下規則,方視為有效出席:
(一)就每節課,受益人須使用其本人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透過電子設備確認身份兩次,首次於上課前三十分鐘至上課後十五分鐘,第二次於下課後三十分鐘內;
(二)就每節課,導師須使用其本人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透過電子設備確認身份兩次,首次於上課前三十分鐘內,第二次於下課後三十分鐘內。
三、不能使用電子設備進行簽到的情況,須採用以下方式:
(一)如出現電子設備故障、網絡故障或停電等情況,機構人員須透過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的手機簽到應用程式產生限時有效的二維碼,讓導師及受益人於上款所定時段分別以其手提電話掃描該二維碼,並輸入其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編號,以及其所提供號碼的手提電話為簽到而接收的驗證碼,作為電子簽到紀錄;機構須於簽到日翌日起計七日內在其專用的網上帳戶向教育及青年發展局提交報告,並附同不能使用電子設備進行簽到的證明文件及資料,供教育及青年發展局審核;
(二)如受益人或屬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的導師遺失或損毀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須採用上項所述方式進行電子簽到;相關受益人或導師須於簽到日翌日起計七日內通過機構向教育及青年發展局提交治安警察局發出的報失憑證副本,或身份證明局發出的補發證件憑證副本,供教育及青年發展局審核;
(三)如導師為外地僱員,機構人員須透過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的手機簽到應用程式產生限時有效的二維碼,讓導師於上款所定時段以其手提電話掃描該二維碼,並輸入其外地僱員身份認別證編號,以及其所提供號碼的手提電話為簽到而接收的驗證碼,作為電子簽到紀錄;
(四)如手機簽到應用程式基於程式本身的技術故障或流動電訊網絡故障等情況而不能使用,機構須使用教育及青年發展局指定格式的簽到表,而導師及受益人則須按其身份證明文件的簽名式樣在該表上簽署;機構須於簽到日翌日起計七日內在其專用的網上帳戶向教育及青年發展局提交報告,並附同不能使用手機簽到應用程式進行簽到的證明文件及資料,供教育及青年發展局審核。
四、駕駛實習課程的資助時數如下:
(一)按適用法例參與駕駛考試須至少二十五個學時駕駛實習者,資助二十五學時;
(二)按適用法例參與駕駛考試須至少十五個學時駕駛實習者,資助十五學時。
五、關於駕駛實習課程的資助,按擬考取駕駛執照的車輛類別訂定的每學時資助金額上限如下:
(一)CICL類的輕型摩托車:澳門元一百二十元;
(二)A1小類的重型摩托車:澳門元一百四十元;
(三)A2小類的重型摩托車:澳門元一百七十元;
(四)B類的輕型汽車:澳門元二百五十元;
(五)C類的重型貨車:澳門元二百九十元;
(六)D1小類的重型客車:澳門元四百元;
(七)D2小類的重型客車:澳門元四百三十元;
(八)E+C小類的牽引車:澳門元五百五十元。
六、本批示自第21/2023號行政法規生效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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