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日報消息】修改《行政長官選舉法》及《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法》第四場諮詢專場上,發言者黃淑筠表示,支持完善對違規公佈民意調查結果的罰則。
法務局局長梁穎妍表示,不論行政長官選舉法、立法會選舉法,都有一系列確保選舉活動不受干擾、選民意向不受影響的規定,當中包括民意調查結果的公佈。在最初制定兩個選舉法時已有對民意調查結果公佈設相關規範,由競選活動開始之日至選舉日翌日,一律禁止公佈有關選民對立法會候選人態度的民調結果,以免出現假借公佈民調結果以影響選民投票意向和選舉公平性的情況。違反可罰以一萬元至十萬元的罰金,但處罰對象僅限於社會傳播、廣告或民意測驗機構或企業,但隨着社會發展,進行民調的實體不限於上述機構企業,個人及其他組織亦可透過不同渠道,尤其透過互聯網公佈民調結果,從而破壞選舉秩序及影響選舉公平性。故建議規定任何個人及實體在競選活動開始之日至選舉日翌日公佈或促使公佈候選人的民調結果,均被科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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