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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遺」保育 仍需努力

2023-07-08 10:58

兩岸四地非物質文化遺產數目(一)

兩岸四地非物質文化遺產數目(二)

南音大師區均祥常用的一個秦琴。

如果說澳門特區政府沒有保護澳門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政策,不盡公平。特區政府在二〇一三年制定《文化遺產保護法》時,已將非物質文化遺產(下稱「非遺」)納入為保護對象,該法律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範圍、清單的擬訂標準及程式、項目的保護方式及傳承人義務等。

但這樣的保護是否足夠?我們可以從特區政府在實際保護過程中的做法,以至法律條文,與聯合國《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的精神,以至教科文組織對「非遺」的理解,作一比對探討。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在二〇〇三年通過《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澳門在二〇〇六年已經公佈第32/2006號行政長官公告在本地正式生效。該公約關於「非遺」保護的章節主要在第十二至十五條,第十三條擬定清單,是為了使其領土上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得到確認以便加以保護;真正的保護措施是在第十三至十五條,尤其第十三條,締約國應使非物質文化遺產在社會中發揮應有的作用;鼓勵開展有效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特別是瀕危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科學、技術和藝術研究以及方法研究;採取適當的法律、技術、行政和財政措施,以便:為這種遺產提供活動和表現的場所和空間,促進這種遺產的傳承等。

第十四條也很重要,涉及教育、宣傳和能力培養,各締約國應竭力採取種種必要的手段,通過向公眾,尤其是向青年進行宣傳和傳播資訊的教育計劃;有關社區和群體的具體的教育和培訓計劃;管理和科研方面的能力培養活動;非正規的知識傳播手段等,使非物質文化遺產在社會中得到確認、尊重和弘揚。第十五條則要求締約國在開展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活動時,應努力確保創造、延續和傳承這種遺產的社區、群體,有時是個人的最大限度的參與,並吸收他們積極地參與有關的管理。這一條講了如何鼓勵社區、群體和個人參與到「非遺」保護工作,但其責任主體仍是行政當局。

但是,澳門的《文化遺產保護法》,按照法律的規定,非物質文化遺產是以「擬訂清單」和「制定名錄」的方式對其作出保護;以及,反覆強調的保護措施,就是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識別、建檔和研究。收集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的資料和作數碼化處理,並提供給公眾查閱。法律亦要求了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的義務,包括應組織旨在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活動,尤其宣傳活動,並應定期向文化局提交報告。

至於政府應該如何支援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的傳承及宣傳工作,則並沒有明確規範。

因此,近年來文化局在「非遺」保護的工作成效上,就主要集中在「擬訂清單」和「制定名錄」方面,二〇一七年將十五個項目列入非物質文化遺產清單。及後,於二〇二〇年六月更新清單,一下子新增五十五個項目。現時,列入澳門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清單項目共有七十個。

至於如何採取適當的法律、技術、行政和財政措施,去保育這些項目,除了收集資料、數碼記錄外,是否該有更積極的作為?本期專題我們訪問了鄰近地區的不同做法,有政府提供場地讓傳承人有固定的空間用作傳承、推廣「非遺」項目;有政府提供明確的財政支援「非遺」項目的可持續發展;或者,「非遺」傳承人往往年紀老邁,政府提供行政、推廣技術上的協助等。這些種種,可能比文化局現在主力做的數碼記錄、資料收集更能幫到「非遺」項目傳承下去。

「非遺」項目,尤其重量級的傳承人,如果本身有傳承的意願,行政當局不是應該優先全力協助其傳承,而非只著重記錄?這種做法,就如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一棟瀕危歷史建築,保護者只注重測繪、數碼記錄,而不開展實質保育一樣。這是一種死物的保護法。

在教科文非物質文化遺產網站首頁,只有幾行大字,明確標示了:「非遺」的主體是人和習俗,而非物品。我們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是人類文化多樣性的活態結構。我們的「非遺」代表著我們的身份。我們的「非遺」使我們成其為人類,弘揚「非遺」就是團結全人類。

行政當局應儘快重新檢視現有的《文化遺產保護法》中有關「非遺」保護的章節,以及現時文化局在「非遺」保育實踐中可能出現的偏差方向。不少仍然活著的「非遺」項目傳承人,等待文化局實質而有效的支援。

馬上行動,為時未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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