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日報消息】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5/2016號法律《醫療事故法律制度》第十二條第三款、第3/2017號行政法規《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第四條第一款及第八條第一款,以及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批示。
一、委任醫學專業的彭向強為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正選成員及主席,任期至2025年2月25日。
二、上款所指的成員以全職方式執行職務,其收取的每月報酬為相當於第29/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訂報酬的70%。
三、本批示自2023年7月24日起產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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