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日報消息】立法會三常會今日完成《民航活動法》法案的首次細則性討論,對具監察職務的民航局人員的定義、受航空役權管制最新區域、現時澳航專營合約期限等問題有疑問。
接續上次會議,三常會今日討論法案餘下的五至七章,主席黃顯輝、秘書梁孫旭總結會議內容指出,具監察職務的民航局人員在執行職務時,享有公共當局的權力,包括可對民航安全構成危急風險時,採取一些“防範措施”,不過法案未有對有關人員作出定義,以及“防範措施”的執行期限。
法案建議對未獲許可進行無人機活動,構成行政違法行為,自然人科一千至二十萬元罰款,法人科一萬至五十萬元罰款。黃顯輝指出,由於關係到受航空役權管制的區域,現行制度則已十三年未更新,需要向政府了解受管制區域會否有變化。
黃顯輝指出,澳門航空的專營合約已在2020年11月9日起獲延長三年,當中有澳門航空運輸業務的新競爭性經營制度,澳航的續約期只會延長至新制度生效日的內容,委員會希望政府說明續約期限問題,以便安排審議進度。
此外,法案建議民航局人員適用“私法勞動制度”,民航局的組織及運作將由專有法規規範,黃顯輝表示委員會關注現職人員如何過渡至新法,以及由誰去制定專有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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