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日報消息】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今日下午與政府代表細則性討論《公共資本企業法律制度》法案,法案建議自今年11月1日起生效。委員會主席李靜儀引述政府代表稱,現有公共資本企業基本符合法律制度,相信他們有足夠時間,在法律生效後起六個月內檢視自身章程,作出倘有的修改,以符合法律規定。
李靜儀、委員會秘書宋碧琪會後向傳媒總結,是次討論政府本月提交的新工作文本,新工作文本對比上一個工作文本主要修改技術行文及清晰內容規定,委員會已完成法案審議,將撰寫意見書。
李靜儀表示,按照政府構想,為落實主管部門賦有監督公共資本企業的職能,以及一系列工作,會由專有法規指定部門成立。公共資產監督規劃辦公室在過渡期間作為本法律所指的主管部門,直至專有法規指定新的主管部門成立為止。
她稱,政府汲納委員會及顧問團意見作出優化,法案建議引入公共資本企業營運績效評核制度,主管部門定期評核公共資本全資企業及控股企業,並向行政長官提交公共資本企業營運績效的評核結果報告,由行政長官決定是否續任相關企業的機關成員作出參考,而股東會訂定委任機關成員的薪酬時亦會考慮相關評核結果。
法案亦要求公共資本企業通過適當途徑公開資料,包括機關成員的薪酬資料、出資人資料及組織架構等。李靜儀引述政府代表稱,主管部門會制定適用於公共資本企業的指引,尤其制定對公共資本全資企業及控股企業具約束力的指引,讓公共資本企業作出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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