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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企法擬十一月生效

2023-07-21 06:35

    一常會基本完成審議將寫意見書

    公企法擬十一月生效

    【本報消息】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昨日下午三時與政府代表細則性討論《公共資本企業法律制度》法案,法案建議自今年十一月一日起生效。委員會主席李靜儀引述政府代表稱,現有公共資本企業基本符合法律制度,相信他們有足夠時間,在法律生效後起六個月內檢視自身章程,作出倘有的修改,以符合法律規定。

    生效半年檢視章程

    公共資產監督規劃辦公室副主任廖志漢等政府代表列席會議。李靜儀、委員會秘書宋碧琪會後向傳媒總結,是次討論政府本月提交的新工作文本,新工作文本對比上一個工作文本主要修改技術行文及清晰內容規定。委員會已完成法案審議,將撰寫意見書。

    李靜儀表示,按照政府構想,為落實主管部門賦有監督公共資本企業的職能,以及一系列工作,會由專有法規指定部門成立。公共資產監督規劃辦公室在過渡期間作為本法律所指的主管部門,直至專有法規指定新的主管部門成立為止。

    負責監督公共資本企業的主管部門可行使的職權包括保障公共出資的權益、督促公共資本企業的建立和完善內部治理以及監管制度,以及制訂適用公共資本企業的指引等。主管部門亦有職對公共資本企業的事項向行政長官提出意見,尤其是公共資本企業的設立、出資的取得、轉讓或機關成員的任免。

    倡引營運績效評核

    李靜儀稱,政府汲納委員會及顧問團意見優化,新文本建議引入公共資本企業營運績效評核制度,主管部門定期評核公共資本全資企業及控股企業,並向行政長官提交公共資本企業營運績效的評核結果報告,供行政長官決定是否續任相關企業的機關成員時參考,股東會訂定委任機關成員的薪酬時亦會考慮相關評核結果。法案要求公共資本企業通過適當途徑公開資料,包括機關成員的薪酬資料、出資人資料及組織架構等。

    李靜儀引述政府代表稱,主管部門會制訂適用於公共資本企業的指引,尤其制訂對公共資本全資企業及控股企業具約束力的指引,讓公共資本企業作出參考。

    舉例公共資本企業需要公佈資料,主要是規範公共資本全資企業及控股企業;附屬企業則參照有關情況,部分條文參股企業未必完全適用,基於政府不是參股企業的大股東,故委員會關注全資、控股及參股企業執行上面對不同情況,政府對參股企業的介入。

    下馬後三年不獲任

    法案建議,行政長官委任的機關成員如因企業營運未達預期目標而導致委任被終止,自委任終止之日起三年內不得獲委任為公資企業的機關成員。新文本除了訂定主管部門要分析相關報告顯示未達預期目標的原因及採取措施,促使公共資本企業整改,亦有適當措施確保相關機關成員可解釋企業營運未達致預期目標的原因。

    新工作文本加入保障公共出資人的利益的規定,清晰行政長官有權限透過特區公報批示任免公共資本企業的董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或獨任監事,或其他具同等職權的機關成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