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電台消息) 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簽署公共資本企業法律制度法案意見書,法案 11月1 起生效,但未知能否趕及立法會今年 8月中休會前表決。 委員會主席李靜儀稱,政府吸納委員會不少意見,其中法案一般規定適用不同類型的公共資本企業,但明確指出部分章節內容並非所有企業都適用,例如企業的經營及運作、營運績效評核和在網頁公布 9類資料的內容,只適用“全資及控股企業”。她又稱,委員會關注全資或控股企業需要定期接受主管部門對其營運績效評核,法案清晰評核要素,最終文本訂明評核可產生多重結果,例如未達預期目標的企業需要整改、影響機關成員是否續任和委任薪酬水平等,若機關成員是因企業營運未達預期而被行政長官終止委任,3年內不得再被委任為機關成員。 (謝娜娜 雷翠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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