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
  • 澳廣視新聞
  • 政府消息
  • 濠江日報
  • 澳門日報
  • 力報
  • 新華澳報
  • 正報
  • 華僑報
  • 現代澳門日報
  • 論盡澳門
  • 澳門平台
  • MediaOutReach
  • 美通社
  • EQSGroup
分類
  • 即時報道
  • 每週專題
  • 藝文爛鬼樓
新聞
  • 工聯議員促將暴雨等「極端」天氣事件納入僱員工作安排指引
  • 靜雞雞諮詢?「生態島」環評首次公示倒數中 海豚保育團體促一人一信叫停項目
  • 6百元醫療券下月1日起使用 範圍擴至深合區
  • 解決「租霸」問題 特區政府擬引入較簡便勒遷程序 遲交租金達5個月便可啟動
  • 6月18日至7月2日 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參選人報名
  • 首季本地居民失業率為2.7% 按季下跌0.2% 收入中位數按季升5百
  • 高士德區一間日用品店被揭涉嫌非法進口及無牌供應藥物
  • 社工局:日後院舍青少年若外出後尋找不果 所有受資院舍最遲要晚上11時報警
  • 兩間食品廠被揭共用340公斤過期餡料製包點 市政署:有兩間食店售賣
  • 團體到勞工局遞信 要求檢視政府外判商用大量外僱、「專才引進」政策
  • 今早清晨湖畔大廈火警 疑電線短路引致 150人須疏散
  • 巴士現性騷擾 嫌犯曾有前科
  • 昨晚上機場附近一女途人橫過馬路被撞倒 涉嫌酒駕司機不顧而去
  • 昨晚上機場附近一女途人橫過馬路被撞倒 涉嫌醉駕司機不顧而去
  • 美國人權報告批本澳言論、集會、結社、政治參與等自由及權利「嚴重」受限制 特區政府: 罔顧事實、抹黑
  • 文發基金:去年批出資助約二億 涉一千七百多個活動及項目 一億多免息貸款待還
  • 指露宿初中生從未「幾日無返院舍」教青局:學生或因當時「一時嘅情況」導致此訊息
  • 內港碼頭對開海面昨日發現一男性浮屍
  • 本月初「少年」輕生 教青局未發稿公佈? 黃嘉祺:因應個案 「個別處理」
  • 石排灣業興大廈第八座停電逾一日半 修復需時 三長者需入住臨時院舍

基本法在哪?

2023-08-04 12:00

特別行政區政府於六月十五日至七月二十九日期間就修改《行政長官選舉法》及《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法》進行公開諮詢,六場專場及兩場對公眾開放的諮詢場已於七月初結束。

特區政府公佈修改《行政長官選舉法》及《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法》諮詢文本,當中需要關注的是,當局透過其宣稱的完善參選者「資格審查的機制」,除了新引入具「至高無上權力」的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下稱國安委)進行審查外,更建議被裁定不符條件者不能申訴——既不可向選舉管理委員會提出「聲明異議」、亦不可向法院提起「司法上訴」。然而,政權這樣強硬「封殺」一些市民政治參與,如何能體現澳門《基本法》所賦予居民的政治參與權及可向法院提起訴訟等基本原則?

國安之名 行政治審查以嚴控參選人

根據諮詢文本建議,對於有意參選的行政長官「被提名人」、立法會候選人及行政長官選舉委員參選人,他們的資格須經國安委進行審查。而這政治審查的要件主要是,行政長官被提名人是否擁護《基本法》和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及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議員及選委的參選人,是否擁護《基本法》及效忠澳門特區。

諮詢文本表明,國安委的裁定具「約束力」,相關人士一旦被認定為「不符合條件者」,不得向選管會提出「聲明異議」或向法院提起「司法上訴」。

本澳立法會選舉法,過往是沿自葡葡牙的一些公平、透明及民主原則,其中,選舉法第三十五條「異議」有明確規定,參選人就選管會的要求或裁定等有權作出「聲明異議」。

但現在的修法建議,卻對有意參選人士在面對被「剝奪」參選權的裁定時竟不得申訴——沒有了「聲明異議」。這一修訂如何體現公平及民主原則呢?

而更重要的是,《基本法》第三章「居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的第二十六條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依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當市民這一基本權利被剝奪時,需要非常合理的理由。譬如,在現行立法會選舉法,列明「無被選資格」,包括行政長官、主要官員、在職司法官員,以及任何宗教或信仰的司祭等,都不可參選議員。然而,現在修法卻以「政治審查」,令一些市民應享有的選舉權利被剝奪。

另一方面,修法建議,對於參選人在被國安委裁定「不符合條件者」,也不可向法院提起「司法上訴」,令人質疑國安委的權力超越法院嗎?

根據《基本法》第三章第三十條中規定,「澳門居民有權訴諸法律,向法院提起訴訟,得到律師的幫助以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以及獲得司法補救。」第四章「政治體制」第四節「司法機關」第八十二條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行使審判權。」但是,現在的修法建議,如何體現、符合《基本法》這些原則性規定?

再者,在第四章「政治體制」,設定了澳門政制是行政、立法及司法的架構。現時的修改建議,是否要在三權之外加建超級「頂層」的國安委?

此外,在《司法組織綱要法》第一條「管轄權」就明確規定,「一、澳門特別行政區享有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 二、除《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所規定的情況外,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對澳門特別行政區所有的案件均有管轄權。」第六條亦規定:「一、確保任何人均有權訴諸法院,以維護其權利及受法律保護的利益;不得以其缺乏經濟能力而拒絕公正。」但是,現在透過修改選舉法,卻令法院原本對特區「所有的案件」之「管轄權」被削減。

當然,當局可以修改《司法組織綱要法》。但是,法院按照《基本法》所授權的職權,卻變得不完全了。《基本法》是經由全國人大通過,由國家主席簽署,而澳門選舉法只是由特區制定。在法律位階上,《基本法》亦遠高於選舉法!

跟隨香港修改選舉法 港澳情況迴異

諮詢文本顯示,修法建議中有關對參選人資格審查的內容,似乎與《基本法》及相關法律存有衝突,但當局為何「夾硬」推出呢?在諮詢文本中就有關「完善資格審查機制」中表明:「參照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選舉制度⋯⋯」請留意是「參照」,而不是參考!

澳門的政治環境、法律制度及社情,跟香港存有迴異,但卻照搬香港的做法?

這樣為政治及意識型態需要而服務,設法令《基本法》相關規定的憲制性原則受影響,不但令到永久居民被選舉權和法院審判權被削弱,亦同時影響澳門對外形象——尤其「一國兩制」如何有效彰顯及令到外地肯定、認同呢?

特區政府從強硬地完成修改「國安法」,到現時又透過修改選舉法推出政治審查以嚴控部分永久居民的參選權。本澳自由與民主的空間正在收窄,特區政府意欲何為?

這篇文章 基本法在哪? 最早出現於 論盡媒體 allaboutmacau media

論盡澳門新聞



關注CyberC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