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電台消息) 1對夫婦分居後,丈夫未經妻子同意,出售妻兒仍居住的家庭住所,被終審法院裁定撤銷樓宇買賣行為。 案中的丈夫於 2017年搬離家庭住所,翌年出售單位。分居妻子向初級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宣告買賣公證書無效,被告買家則提出反訴,要求原告返還單位及賠償相關損失。初院審理後裁定撤銷樓宇買賣行為,買賣雙方不服上訴至終審法院敗訴。 民法典規定,夫妻雙方同意下才可轉讓家庭居所。終審法院稱,即使夫妻分居,任一方已離開家庭居所,2人的子女往往仍會以原有居所作為生活中心,仍居於家庭居所的配偶及子女的利益,須予以保護。基於樓宇買賣行為未經原告同意,適用民法典撤銷有關行為。 (黃翠婷 雷翠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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