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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院判樓上業主要賠維修費

2023-08-15 06:35

    冷凍庫致溫差令樓下單位天花受損滲水

    中院判樓上業主要賠維修費

    【本報消息】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訊:丙有限公司將某工業大廈六樓X單位的大部分空間改造成工業冷凍庫,用於儲藏冷凍和速凍食品,甲和父親乙則於其樓下的五樓X單位共同經營食品加工場生產燒味。由於六樓X單位的冷凍庫與地面之間沒有隔溫設施,引致六樓X與五樓X兩個單位之間的冷熱溫差令空氣中的濕氣凝結,導致五樓X單位天花自二〇一四年十二月起於多個位置出現了潮濕、黴菌和水滴滴落的情況。為此,甲和乙多次對五樓X單位的天花進行維修及改善工程,並分別支付了維修費用。甲和乙於二〇二〇年向初級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處丙有限公司作出賠償。初級法院經審理,裁定丙有限公司不得使用六樓X單位,並須向甲支付維修單位天花受損部分將產生的費用,相關金額在執行判決時予以結算;以及駁回原告的其他請求。

    雙方均不服判決,向中級法院提出上訴。中級法院合議庭對案件作出了審理。

    合議庭首先審理了甲和乙提出的上訴。

    關於維修費用的問題,就甲於二〇一六年及之前作出的維修費用,合議庭指出,五樓X單位在二〇一五年作出維修和改善工程後,滲水情況曾得到控制,只是隨着時間的流逝,相關維修及改善工程的作用亦隨之而消失,又再次出現滲水的情況。雖然滲水情況一直都存在,但其之前造成的損害曾因二〇一五年及二〇一六年的維修和改善工程被修復,其後再出現的滲水損害是新的損害。在此情況下,合議庭認同原審法院的決定,即二〇一六年及之前作出的維修費用在該案提起時(二〇二〇年)已完成了相關的追訴時效,因甲已作出了維修及改善工程,已清楚知道誰是責任人及相關損害金額,且不存在任何阻礙其行使追討權利的障礙。故此,這部分的上訴不成立。至於乙於二〇一七年至二〇一九年花費的維修費用,合議庭指出,當證明了損害的存在及丙有限公司需要對相關損害負責,但未能證實具體的損害金額時,法院不能以卷宗內沒有資料定出具體賠償金額為由,駁回原告的請求,而是應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五六四條第二款之規定,判處於執行判決時方作結算。故此,合議庭認為應廢止原審判決中關於乙在二〇一七年至二〇一九年作出的維修費用的決定,改判處丙有限公司向乙支付二〇一七年至二〇一九年作出的維修費用,相關金額於執行判決時方作結算。另合議庭指出,未發現原審法院在證據評定上出現明顯錯誤或偏差,故這部分上訴並不成立。

    之後,合議庭又審理了丙有限公司提出的上訴。

    合議庭認為原審判決不存在丙有限公司所指的過度審理,或判處高於所請求之數額或有別於所請求之事項的問題;亦不存在時效已完成的問題;且不存有任何適用法律的錯誤。

    綜上所述,中級法院合議庭裁定丙有限公司的上訴不成立;甲和乙的上訴部分成立,廢止原審判決關於駁回乙於二〇一七年至二〇一九年作出的維修費用賠償請求,改判處丙有限公司向乙支付二〇一七年至二〇一九年作出的維修費用,相關金額於執行判決時方作結算;維持原審判決的其他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