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日報消息】廣東省公安廳公佈,《廣東省群防群治組織監督管理規定》正式施行,是全國首部專門規範群防群治組織及活動地方政府規章,標誌着廣東群防群治邁入規範化、制度化、法治化軌道。
《規定》共24條,明確群防群治組織的監管原則及群防群治工作範圍,政府職責和經費保障,群防群治組織設立主體、信息報告和公開制度,群防群治組織及其設立單位的職責和成員條件,群防群治工作規範、成員待遇、激勵機制和監督機制,相關法律責任等六個方面內容。
截至2023年6月底,廣東共有群防群治組織69,429個、成員99.65萬人,協助開展社會治安、公共衛生、環境保護、應急管理、食品安全等工作,成為廣東社會治理體系不可或缺力量。廣東省公安廳作為群防群治監管和業務主導部門,因應社會治理新形勢新變化新要求,積極推動將此項工作納入省政府立法計劃,經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後,以省政府規章形式發佈實施。
新規定準確界定群防群治組織是開展安全防範知識宣傳教育,協助公安機關開展治安巡邏值守、維護治安秩序、保護現場並提供有關情況線索、協助排查化解矛盾糾紛、報告社會風險隱患和意見建議,以及協助有關部門做好自然災害、事故災難等突發事件應對等工組織,解決以往群防群治組織概念過於寬泛、性質難以界定的問題。
《規定》明確個人不得設立群防群治組織,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冒用群防群治組織的名義開展活動,不得利用群防群治組織開展非法活動,嚴防群防群治力量被不法勢力、個人操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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