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日報消息】特區公報今日刊登《政府長者公寓的使用及管理規章》。該行政法規自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六日起生效。
《規章》指出,社會工作局的職責包括管理政府長者公寓、制定政府長者公寓內部規章、採取適當措施確保政府長者公寓運作良好及單位的使用符合行政法規規定、處理政府長者公寓住宿單位的使用申請及相關事宜,以及與申請人簽訂使用協議。
長者公寓每一單位使用人數上限為兩人。申請人須同時符合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年滿六十五歲、具備居家生活自理能力等要件。如申請與上述申請人共用一個單位,須同時符合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年滿六十歲、具備居家生活自理能力等要件。
申請人符合具日常生活自理能力,能獨立居家生活,或在照顧者或另一申請共用單位的人的照顧或輔助下能居家生活,視為具備居家生活自理能力。經社會工作局批准,照顧者可在單位內留宿,但不具申請人地位。
符合要件者可於任何時間,以電子方式或社會工作局指定的其他方式,向該局提交使用單位的申請。
社會工作局按公佈於特區公報的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所訂定的評分準則,對已接納的申請評分。評分準則尤須考慮申請人的現居所狀況、目前的共居情況、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的年期、居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時間等因素。
如社會工作局按計劃分配的單位不足或單位已全數被使用,則未獲分配單位的申請人按評分列入輪候名單,該名單的排序按實際收到的所有申請所計得的評分排序,不取決於提交申請的先後次序。
單位使用費金額、使用人須提交的保證金金額由公佈於特區公報的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訂定及調整。
如其中一名使用人遷離單位或死亡,另一名使用人可繼續使用單位。社會工作局應與使用人重新簽訂使用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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