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日報消息】河北省張家口市中級法院今日公開宣判北京市政協原副主席于魯明受賄一案,于魯明受賄罪成,判囚十一年,並處罰金一百萬元。
經審理查明:2001年至2019年,被告人于魯明利用擔任政協北京市大興區第一屆委員會副主席,大興區衛生局局長,大興區人民政府副區長,北京市醫院管理局副局長、局長,北京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副主任等職務上的便利,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土地使用權辦理、醫院工程承攬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050萬餘元。法院判決指出,對於魯明受賄犯罪所得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不足部分,繼續追繳。
于魯明,男,漢族,1961年12月生,北京人,1986年12月加入農工黨,1992年6月加入中共,1983年12月參加工作,大學畢業(北京醫學院分院精神病專業),醫學學士,主任醫師。
此前任十三屆全國政協委員、教科衛體委員會委員,農工黨中央常委、北京市委主委,北京市政協副主席,北京市衛生健康委員會主任。
曾任北京市大興縣精神病醫院院長,大興縣政協副主席,大興區副區長,大興區衛生局黨委副書記、局長等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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