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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法院今開庭審理涉助理檢察長的刑事案件

2023-10-13 13:45

2023年10月13日,中級法院開庭審理涉及助理檢察長職務犯罪的刑事案件(中級法院第639/2023號),案中共有4名嫌犯,包括:第一嫌犯江志、第二嫌犯蔡秀英、第三嫌犯吳懷珠及第四嫌犯關凱倫,各名嫌犯現被羈押在路環監獄。

中級法院預審法官已對相關案件的嫌犯作出起訴批示,起訴:

第一嫌犯江志

為直接正犯,以既遂方式觸犯:

— 1項7月30日第6/97/M號法律第1條第1款及第2條第1款、第3款及第5款規定及處罰的「發起或創立犯罪集團罪」;

— 5項《刑法典》第337條第1款所規定及處罰的「受賄作不法行為罪」;

— 1項《刑法典》第333條第1款所規定及處罰的「瀆職罪」;

— 4項《刑法典》第332條所規定及處罰的「公務員袒護他人罪」;

— 1項《刑法典》第246條第1款結合第244條第1款a項及第245條所規定及處罰的「公務員所實施之偽造罪」;

— 1項《刑法典》第347條所規定及處罰的「濫用職權罪」;

— 1項《刑法典》第335條第1款所規定及處罰的「違反司法保密罪」;

— 1項第8/2005號法律第38條第2款所規定及處罰的「不當查閱罪」;

— 2項第11/2003號法律第27條第1款結合《刑法典》第323條第1款規定及處罰的「資料不正確罪」;

— 1項第11/2003號法律第28條第1款規定及處罰的「財產來源不明罪」。

為共同正犯(與第二嫌犯蔡秀英),以既遂方式觸犯:

— 4項《刑法典》第337條第1款所規定及處罰的「受賄作不法行為罪」;

— 5項《刑法典》第333條第1款所規定及處罰的「瀆職罪」;

— 2項《刑法典》第347條所規定及處罰的「濫用職權罪」;

— 1項《刑法典》第335條第1款所規定及處罰的「違反司法保密罪」;

— 2項第8/2005號法律第38條第2款所規定及處罰的「不當查閱罪」;

— 1項第11/2009號法律第5條第2款結合第12條第1款所規定及處罰的「不當獲取、使用或提供電腦數據資料罪」。

為共同正犯(與第二嫌犯蔡秀英及第四嫌犯關凱倫),以既遂方式觸犯:

— 11項《刑法典》第337條第1款所規定及處罰的「受賄作不法行為罪」;

— 20項《刑法典》第333條第1款所規定及處罰的「瀆職罪」;

— 1項《刑法典》第332條所規定及處罰的「公務員袒護他人罪」。

為共同正犯(與第二嫌犯蔡秀英及第三嫌犯吳懷珠),以既遂方式觸犯:

— 3項《刑法典》第337條第1款所規定及處罰的「受賄作不法行為罪」;

— 3項《刑法典》第332條所規定及處罰的「公務員袒護他人罪」;

— 2項《刑法典》第347條所規定及處罰的「濫用職權罪」;

— 1項《刑法典》第348條所規定及處罰的「違反保密罪」;

— 1項《刑法典》第335條第1款所規定及處罰的「違反司法保密罪」;

— 3項第8/2005號法律第38條第2款所規定及處罰的「不當查閱罪」;

— 5項第11/2009號法律第5條第2款結合第12條第1款所規定及處罰的「不當獲取、使用或提供電腦數據資料罪」。

為共同正犯(與第三嫌犯吳懷珠及第四嫌犯關凱倫),以既遂方式觸犯:

— 2項《刑法典》第333條第1款所規定及處罰的「瀆職罪」。

為共同正犯(與第二嫌犯蔡秀英、第三嫌犯吳懷珠及第四嫌犯關凱倫),以既遂方式觸犯:

— 1項《刑法典》第337條第1款所規定及處罰的「受賄作不法行為罪」;

— 3項《刑法典》第333條第1款所規定及處罰的「瀆職罪」。

*

第二嫌犯蔡秀英

為共同正犯(與第三嫌犯吳懷珠及第四嫌犯關凱倫),以既遂方式觸犯:

— 1項7月30日第6/97/M號法律第1條第1款及第2條第2款規定及處罰的「參加或支持犯罪集團罪」。

為共同正犯(與第一嫌犯江志),以既遂方式觸犯:

— 4項《刑法典》第337條第1款結合第27條所規定及處罰的「受賄作不法行為罪」;

— 5項《刑法典》第333條第1款結合第27條所規定及處罰的「瀆職罪」;

— 2項《刑法典》第347條結合第27條所規定及處罰的「濫用職權罪」;

— 1項《刑法典》第335條第1款所規定及處罰的「違反司法保密罪」;

— 2項第8/2005號法律第38條第2款所規定及處罰的「不當查閱罪」;

— 1項第11/2009號法律第5條第2款結合第12條第1款所規定及處罰的「不當獲取、使用或提供電腦數據資料罪」。

為共同正犯(與第一嫌犯江志及第四嫌犯關凱倫),以既遂方式觸犯:

— 11項《刑法典》第337條第1款結合第27條所規定及處罰的「受賄作不法行為罪」;

— 20項《刑法典》第333條第1款結合第27條所規定及處罰的「瀆職罪」;

— 1項《刑法典》第332條結合第27條所規定及處罰的「公務員袒護他人罪」。

為共同正犯(與第一嫌犯江志、第三嫌犯吳懷珠及第四嫌犯關凱倫),以既遂方式觸犯:

— 1項《刑法典》第337條第1款結合第27條所規定及處罰的「受賄作不法行為罪」;

— 3項《刑法典》第333條第1款結合第27條所規定及處罰的「瀆職罪」。

為共同正犯(與第一嫌犯江志及第三嫌犯吳懷珠),以既遂方式觸犯:

— 3項《刑法典》第337條第1款結合第27條所規定及處罰的「受賄作不法行為罪」;

— 3項《刑法典》第332條結合第27條所規定及處罰的「公務員袒護他人罪」;

— 2項《刑法典》第347條結合第27條所規定及處罰的「濫用職權罪」;

— 1項《刑法典》第348條結合第27條所規定及處罰的「違反保密罪」;

— 1項《刑法典》第335條第1款所規定及處罰的「違反司法保密罪」;

— 3項第8/2005號法律第38條第2款所規定及處罰的「不當查閱罪」;

— 5項第11/2009號法律第5條第2款結合第12條第1款所規定及處罰的「不當獲取、使用或提供電腦數據資料罪」。

*

第三嫌犯吳懷珠

為共同正犯(與第二嫌犯蔡秀英及第四嫌犯關凱倫),以既遂方式觸犯:

— 1項7月30日第6/97/M號法律第1條第1款及第2條第2款規定及處罰的「參加或支持犯罪集團罪」。

為共同正犯(與第一嫌犯江志及第二嫌犯蔡秀英),以既遂方式觸犯:

— 3項《刑法典》第337條第1款結合第27條所規定及處罰的「受賄作不法行為罪」;

— 3項《刑法典》第332條結合第27條所規定及處罰的「公務員袒護他人罪」;

— 2項《刑法典》第347條結合第27條所規定及處罰的「濫用職權罪」;

— 1項《刑法典》第348條結合第27條所規定及處罰的「違反保密罪」;

— 1項《刑法典》第335條第1款所規定及處罰的「違反司法保密罪」;

— 3項第8/2005號法律第38條第2款所規定及處罰的「不當查閱罪」;

— 5項第11/2009號法律第5條第2款結合第12條第1款所規定及處罰的「不當獲取、使用或提供電腦數據資料罪」。

為共同正犯(與第一嫌犯江志及第四嫌犯關凱倫),以既遂方式觸犯:

— 2項《刑法典》第333條第1款結合第27條所規定及處罰的「瀆職罪」。

為共同正犯(與第一嫌犯江志、第二嫌犯蔡秀英及第四嫌犯關凱倫),以既遂方式觸犯:

— 1項《刑法典》第337條第1款結合第27條所規定及處罰的「受賄作不法行為罪」;

— 3項《刑法典》第333條第1款結合第27條所規定及處罰的「瀆職罪」。

*

嫌犯關凱倫

為共同正犯(與第二嫌犯蔡秀英及第三嫌犯吳懷珠),以既遂方式觸犯:

— 1項7月30日第6/97/M號法律第1條第1款及第2條第2款規定及處罰的「參加或支持犯罪集團罪」。

為共同正犯(與第一嫌犯江志及第二嫌犯蔡秀英),以既遂方式觸犯:

— 11項《刑法典》第337條第1款結合第27條所規定及處罰的「受賄作不法行為罪」;

— 20項《刑法典》第333條第1款結合第27條所規定及處罰的「瀆職罪」;

— 1項《刑法典》第332條結合第27條所規定及處罰的「公務員袒護他人罪」。

為共同正犯(與第一嫌犯江志及第三嫌犯吳懷珠),以既遂方式觸犯:

— 2項《刑法典》第333條第1款結合第27條所規定及處罰的「瀆職罪」。

為共同正犯(與第一嫌犯江志、第二嫌犯蔡秀英及第三嫌犯吳懷珠),以既遂方式觸犯:

— 1項《刑法典》第337條第1款結合第27條所規定及處罰的「受賄作不法行為罪」;

— 3項《刑法典》第333條第1款結合第27條所規定及處罰的「瀆職罪」。

中級法院已於今日上午的庭審完成宣讀起訴書,法院將繼續依法對相關案件進行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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