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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理檢察長江志被控89罪

2023-10-13 13:49
(澳門電台消息) 中級法院消息,2023年10月13日,中級法院開庭審理涉及助理檢察長職務犯罪的刑事案件(中級法院第639/2023號),案中共有 4名嫌犯,包括:第一嫌犯江志、第二嫌犯蔡秀英、第三嫌犯吳懷珠及第四嫌犯關凱倫,各名嫌犯現被羈押在路環監獄。 中級法院預審法官已對相關案件的嫌犯作出起訴批示,起訴: 第一嫌犯江志 為直接正犯,以既遂方式觸犯: — 1項7月30日第6/97/M號法律第1條第1款及第2條第1款、第3款及第5款規定及處罰的「發起或創立犯罪集團罪」; — 5項《刑法典》第337條第1款所規定及處罰的「受賄作不法行為罪」; — 1項《刑法典》第333條第1款所規定及處罰的「瀆職罪」; — 4項《刑法典》第332條所規定及處罰的「公務員袒護他人罪」; — 1項《刑法典》第246條第1款結合第244條第1款A項及第245條所規定及處罰的「公務員所實施之偽造罪」; — 1項《刑法典》第347條所規定及處罰的「濫用職權罪」; — 1項《刑法典》第335條第1款所規定及處罰的「違反司法保密罪」; — 1項第8/2005號法律第38條第2款所規定及處罰的「不當查閱罪」; — 2項第11/2003號法律第27條第1款結合《刑法典》第323條第1款規定及處罰的「資料不正確罪」; — 1項第11/2003號法律第28條第1款規定及處罰的「財產來源不明罪」。 為共同正犯(與第二嫌犯蔡秀英),以既遂方式觸犯: — 4項《刑法典》第337條第1款所規定及處罰的「受賄作不法行為罪」; — 5項《刑法典》第333條第1款所規定及處罰的「瀆職罪」; — 2項《刑法典》第347條所規定及處罰的「濫用職權罪」; — 1項《刑法典》第335條第1款所規定及處罰的「違反司法保密罪」; — 2項第8/2005號法律第38條第2款所規定及處罰的「不當查閱罪」; — 1項第11/2009號法律第5條第2款結合第12條第1款所規定及處罰的「不當獲取、使用或提供電腦數據資料罪」。 為共同正犯(與第二嫌犯蔡秀英及第四嫌犯關凱倫),以既遂方式觸犯: — 11項《刑法典》第337條第1款所規定及處罰的「受賄作不法行為罪」; — 20項《刑法典》第333條第1款所規定及處罰的「瀆職罪」; — 1項《刑法典》第332條所規定及處罰的「公務員袒護他人罪」。 為共同正犯(與第二嫌犯蔡秀英及第三嫌犯吳懷珠),以既遂方式觸犯: — 3項《刑法典》第337條第1款所規定及處罰的「受賄作不法行為罪」; — 3項《刑法典》第332條所規定及處罰的「公務員袒護他人罪」; — 2項《刑法典》第347條所規定及處罰的「濫用職權罪」; — 1項《刑法典》第348條所規定及處罰的「違反保密罪」; — 1項《刑法典》第335條第1款所規定及處罰的「違反司法保密罪」; — 3項第8/2005號法律第38條第2款所規定及處罰的「不當查閱罪」; — 5項第11/2009號法律第5條第2款結合第12條第1款所規定及處罰的「不當獲取、使用或提供電腦數據資料罪」。 為共同正犯(與第三嫌犯吳懷珠及第四嫌犯關凱倫),以既遂方式觸犯: — 2項《刑法典》第333條第1款所規定及處罰的「瀆職罪」。 為共同正犯(與第二嫌犯蔡秀英、第三嫌犯吳懷珠及第四嫌犯關凱倫),以既遂方式觸犯: — 1項《刑法典》第337條第1款所規定及處罰的「受賄作不法行為罪」; — 3項《刑法典》第333條第1款所規定及處罰的「瀆職罪」。 * 第二嫌犯蔡秀英 為共同正犯(與第三嫌犯吳懷珠及第四嫌犯關凱倫),以既遂方式觸犯: — 1項7月30日第6/97/M號法律第1條第1款及第2條第2款規定及處罰的「參加或支持犯罪集團罪」。 為共同正犯(與第一嫌犯江志),以既遂方式觸犯: — 4項《刑法典》第337條第1款結合第27條所規定及處罰的「受賄作不法行為罪」; — 5項《刑法典》第333條第1款結合第27條所規定及處罰的「瀆職罪」; — 2項《刑法典》第347條結合第27條所規定及處罰的「濫用職權罪」; — 1項《刑法典》第335條第1款所規定及處罰的「違反司法保密罪」; — 2項第8/2005號法律第38條第2款所規定及處罰的「不當查閱罪」; — 1項第11/2009號法律第5條第2款結合第12條第1款所規定及處罰的「不當獲取、使用或提供電腦數據資料罪」。 為共同正犯(與第一嫌犯江志及第四嫌犯關凱倫),以既遂方式觸犯: — 11項《刑法典》第337條第1款結合第27條所規定及處罰的「受賄作不法行為罪」; — 20項《刑法典》第333條第1款結合第27條所規定及處罰的「瀆職罪」; — 1項《刑法典》第332條結合第27條所規定及處罰的「公務員袒護他人罪」。 為共同正犯(與第一嫌犯江志、第三嫌犯吳懷珠及第四嫌犯關凱倫),以既遂方式觸犯: — 1項《刑法典》第337條第1款結合第27條所規定及處罰的「受賄作不法行為罪」; — 3項《刑法典》第333條第1款結合第27條所規定及處罰的「瀆職罪」。 為共同正犯(與第一嫌犯江志及第三嫌犯吳懷珠),以既遂方式觸犯: — 3項《刑法典》第337條第1款結合第27條所規定及處罰的「受賄作不法行為罪」; — 3項《刑法典》第332條結合第27條所規定及處罰的「公務員袒護他人罪」; — 2項《刑法典》第347條結合第27條所規定及處罰的「濫用職權罪」; — 1項《刑法典》第348條結合第27條所規定及處罰的「違反保密罪」; — 1項《刑法典》第335條第1款所規定及處罰的「違反司法保密罪」; — 3項第8/2005號法律第38條第2款所規定及處罰的「不當查閱罪」; — 5項第11/2009號法律第5條第2款結合第12條第1款所規定及處罰的「不當獲取、使用或提供電腦數據資料罪」。 * 第三嫌犯吳懷珠 為共同正犯(與第二嫌犯蔡秀英及第四嫌犯關凱倫),以既遂方式觸犯: — 1項7月30日第6/97/M號法律第1條第1款及第2條第2款規定及處罰的「參加或支持犯罪集團罪」。 為共同正犯(與第一嫌犯江志及第二嫌犯蔡秀英),以既遂方式觸犯: — 3項《刑法典》第337條第1款結合第27條所規定及處罰的「受賄作不法行為罪」; — 3項《刑法典》第332條結合第27條所規定及處罰的「公務員袒護他人罪」; — 2項《刑法典》第347條結合第27條所規定及處罰的「濫用職權罪」; — 1項《刑法典》第348條結合第27條所規定及處罰的「違反保密罪」; — 1項《刑法典》第335條第1款所規定及處罰的「違反司法保密罪」; — 3項第8/2005號法律第38條第2款所規定及處罰的「不當查閱罪」; — 5項第11/2009號法律第5條第2款結合第12條第1款所規定及處罰的「不當獲取、使用或提供電腦數據資料罪」。 為共同正犯(與第一嫌犯江志及第四嫌犯關凱倫),以既遂方式觸犯: — 2項《刑法典》第333條第1款結合第27條所規定及處罰的「瀆職罪」。 為共同正犯(與第一嫌犯江志、第二嫌犯蔡秀英及第四嫌犯關凱倫),以既遂方式觸犯: — 1項《刑法典》第337條第1款結合第27條所規定及處罰的「受賄作不法行為罪」; — 3項《刑法典》第333條第1款結合第27條所規定及處罰的「瀆職罪」。 * 第四嫌犯關凱倫 為共同正犯(與第二嫌犯蔡秀英及第三嫌犯吳懷珠),以既遂方式觸犯: — 1項7月30日第6/97/M號法律第1條第1款及第2條第2款規定及處罰的「參加或支持犯罪集團罪」。 為共同正犯(與第一嫌犯江志及第二嫌犯蔡秀英),以既遂方式觸犯: — 11項《刑法典》第337條第1款結合第27條所規定及處罰的「受賄作不法行為罪」; — 20項《刑法典》第333條第1款結合第27條所規定及處罰的「瀆職罪」; — 1項《刑法典》第332條結合第27條所規定及處罰的「公務員袒護他人罪」。 為共同正犯(與第一嫌犯江志及第三嫌犯吳懷珠),以既遂方式觸犯: — 2項《刑法典》第333條第1款結合第27條所規定及處罰的「瀆職罪」。 為共同正犯(與第一嫌犯江志、第二嫌犯蔡秀英及第三嫌犯吳懷珠),以既遂方式觸犯: — 1項《刑法典》第337條第1款結合第27條所規定及處罰的「受賄作不法行為罪」; — 3項《刑法典》第333條第1款結合第27條所規定及處罰的「瀆職罪」。 中級法院已於今日上午的庭審完成宣讀起訴書,法院將繼續依法對相關案件進行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