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電台消息) 中級法院繼續審理助理檢察長江志涉嫌受賄瀆職案,控方代表助理檢察長在庭上詢問江志作為司法官,為何接受案中第 2被告蔡秀英提供單位,以成立同鄉會之用。江志稱,非常感激對方提供單位,但事前他並不知道有關的單位是蔡秀英租來,以為是對方擁有的物業。 控方又問及江志在他的辦公室搜出字條,內容提及包括“人名”、“扣幾多錢”和案件編號等。江志稱,他當時做這個職位,好多時有人問他查看案件的情況,以及有人請托案件可否“走盞",亦即能否幫到有關人士,他認為這些字條放他的辦公室不出奇,當中包括有他的好朋友,他會小心處理,不涉及受賄。 而案中第 3被告吳懷珠亦有向他查詢案件的情況。對於他是否經常與案中蔡秀英有現金交收,江志表示是涉及兌換人民幣,通常金額不大,他會給對方現金,而案件卷宗提到的兌換記錄,完全有名有姓,他只是幫人做兌換行為,並無問題。 另外,控方在庭上提及江志處理涉及加重盜竊案,歸還扣押品的做法。 (黃偉昌 雷翠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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