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電台消息) 社會工作局重申,長者公寓申請人可向局方申請照顧者留宿,獲批後照顧者可於單位內照顧長者及留宿。 有聽眾在本台時事節目《澳門講場》反映,有意申請長者公寓,但擔心照顧自己的女兒會因未滿 60歲而不能同住。社工局回覆表示,申請人必須符合 3個要件,分別是年滿 65歲、為澳門永久性居民,以及具生活自理能力。當局指出,若申請人居家生活自理能力不足,可以申請照顧者協助居家生活,有關申請在獲得局方審批同意後,照顧者可於單位內提供照顧服務以及留宿。局方又補充,照顧者與申請人的關係沒有特別規限,可為家傭和親屬等,但由於照顧者不具有申請人地位,如申請人不再入住長者公寓,照顧者就不能夠繼續留在公寓。(袁錦揚 黃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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