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日報消息】助理檢察長江志涉受賄瀆職,案件今日在中級法院進行第七日審訊。被傳召的證人、主任檢察官黎裕豪要求書面作證;另一證人檢察官胡曉指出,江志有權調閱其承辦的案件卷宗,當時未有細想借閱原因。
本身是律師的第四被告關凱倫在上一庭表示,2014年應客人(當年有關案件的嫌犯)要求到檢察院取回扣押款項,並已全數交予客人,沒有交給第二被告蔡秀英。對於其提供的客人聲明已收款的文件,控方質疑簽名的真偽,法官批准由司警作筆跡鑒定,一個月內回覆結果。
2013至2014年間,蔡秀英每月存款五萬元至六萬元到關凱倫的銀行戶口。關回答代表律師周國強時解釋,此為自己的底薪(三萬五千元)以及律師樓人員、電費、網費等開支,由於員工加薪及人數變動,故上述金額會有所浮動,並非控方指控的犯罪所得。
今日下午的審訊,控方傳召檢察院司法官作證,黎裕豪沒有出庭,要求書面作證。法官唐曉峰基於黎是檢察官委員會委員的身份,按照民訴法相關規定予以批准,控辯雙方要在五日內提出問題,以便讓黎書面答覆。
涉案的歸檔案件,部分非由江志承辦。胡曉作證時指出,江志曾經借閱其案件卷宗,而身為助檢的江志是自己的上司,有權調閱其承辦的案件,當時未有仔細考慮江借閱卷宗的原因。通常會考慮是否符合程序、是否要合併卷宗等因素而借閱案件卷宗。過往借閱卷宗沒要求記錄,後來則須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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