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日報消息】助理檢察長江志涉受賄瀆職案,今日在中院進行第8日審訊。2020年到廉署舉報的黃光飛出庭作證,強調基於江志的身份才在朋友的刑事案中支付“茶水費”,聲稱被江志“呃錢”,著其聘請第四被告關凱倫任當時的代表律師,只是江斂財的“名堂”。江、關在庭上質疑有關說法。
2012年,黃光飛在嫌犯為李小娟的“褪蝦籠案”中被扣押10萬元。黃出庭表示,當年完成檢察院的口供筆錄後,江志主動遞上附有其私人電話號碼的公務卡片,著取扣押款項時一定要先致電給他。其後,收到檢院取款通知,便致電江志。江約他到置地廣場見面,以“麻煩咗”檢察院人員為由索要1萬元“茶水費”。
黃光飛表示,為李小娟的案件,曾與江志十多次在置地廣場飲咖啡,又稱曾在五次飯局中、每次都給江1萬元,當中有三次飯局第二被告蔡秀英在場。 他也按江志的要求,改聘第四被告關凱倫為李小娟辯護,曾兩次到關凱倫律師樓分別支付2萬及3萬元。其後李小娟再涉兩案,關表明不承接,但江志索要5萬元並著其到關律師樓付款。
黃光飛多次強調,是基於江志的身份地位才支付上述款項,不認同相關款項是“律師費”或“顧問費”,但亦否認為賄款。並因感“上當受騙”,故到廉署舉報江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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