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電台消息) 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繼續審議武器及相關物品管控法案,保安司司長黃少澤等人列席會議。 法案有關無准照或許可而持有受管控武器或相關物品,處最高 2年徒刑。委員會主席陳澤武表示,政府經考慮,認為若無准照且沒有申請持有受管控武器,則可處 2年至 8年徒刑,政府會研究優化行文表述。 至於在禁止地點攜帶武器的條文,委員會認為法案中的體育場地或體育表演往返場地的行文表述空泛,陳澤武稱,日後治安警將預先評估“體育場地”的風險,同時訂定禁止使用武器時間及場地的周邊範圍,並於 1份中文及 1份葡文報紙上刊登,同時考慮在治安警網站公布,又或通過短訊形式通知,好讓持有自衛槍的1,000多人知悉,不要帶自衛槍到表演場地,委員會表示認同。(葉永貞 黃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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