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電台消息)“十三酒店”(原路易十三酒店) 2020年 2月中停業至今,酒店發展公司 2名董事先後 2次向法院提出公司破產申請,均被貸款銀行撤回,並獲法院批准。 公司早年獲銀行貸款 30億港元興建發展酒店,公司以土地使用授權書和 2名股東的股份作擔保貸款, 2名股東同時向銀行發出 2份授權書,授權銀行行使佔有相關公司的權利。銀行向法院撤回公司破產申請後,以股東的受權人身份開會通過決議,將申請公司破產的 2名董事免除職務。2人不服,要求中止銀行以公司股東的受權人身份通過的決議,案件上訴至終審法院。 終審法院合議庭指出,公司股東將股份質押給銀行,同時發出授權書,可見有關授權是為利益而作出,股東取消有關授權須先獲銀行同意,而銀行代表股東行使權利投票所作的決議,亦沒有超出相關授權範圍和目的,且有關決議並不符合中止執行的首要要件,裁定上訴人敗訴。(李芬艷 黃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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