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日報消息】助理檢察長江志涉受賄瀆職案今日在中院進行第10日審訊。今日出庭的證人有的原職位為檢察院技術員或翻譯員,擔任江志助手後,均曾替其草擬控訴書及歸檔批示,甚至決定是否作出控訴。多名法官質疑他們沒有相關職權。
今日出庭的其中三名證人曾任江志助手,工作內容均涉及草擬控訴書或歸檔批示。辯方律師何金明問是誰決定是否作出控訴?陳姓助手表示,江志會對部分案件作指示,部分案件則由自己決定。
楊姓證人任江志助手前為翻譯員,就2021年周某涉盜竊的歸檔批示,楊指出批示中的逗號是半型字體,這是江志的習慣,且自己的電腦內沒有有關初稿,相信批示由江志本人所寫。
三名江志的助手均表示,江志會給他們寫有人名的紙條又或以口頭方式,著他們向持案檢察官借閱卷宗,但沒交待原因。
主任檢察官黎裕豪與江志在同一程序科工作,至今仍是黎助手的張姓職員稱,檢察長曾指示要加快處理案件,故江志轉交了八十多宗案給黎處理,其在黎的指示下草擬有關控訴書,黎修改後再交給江志的助手。當中涉案的一宗詐騙案,其草擬了控訴書,但後來江志改為歸檔。
江志的兩名助手原職位為技術員,黎裕豪的助手張姓職員同為技術員,操普通話,本科學歷為管理專業,法官馮文莊、陳廣勝均質疑他們沒接受相關的司法知識培訓,如何勝任工作?
上述陳姓技術員也提及曾負責錄取口供工作,法官蔡武彬問陳是否意識到工作已越權?陳表示這是辦公室的決定,現在仍有很多行政文員在程序科擔任助手,錄口供的也有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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