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電台消息) 修改立法會選舉法法案建議,公然煽動不投票或投空白票、廢票行為將構成刑事犯罪。法務局局長梁穎妍表示,罰則參考現行立法會選舉法關於妨礙投票類似行為,最高 3年徒刑。 被問及選民重複簽名組成多個提名委員會的罰則,梁穎妍稱,公開諮詢時收到不同意見及憂慮,經考慮,現時建議倘重複簽名,唯一後果是全部簽名取消。 至於立法會議員候選人資格審查的具體標準,行政會發言人、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稱,法案訂定 7項標準,主要參考 2017年立法會選舉時選管會發出的指引,聽取社會意見後加以完善,7項標準與正在立法會細則性審議的修改行政長官選舉法基本一致。 另外,法案將禁止宣傳期間的起點提前,至候選名單提交期屆滿日翌日。張永春解釋,考慮到提交候選名單的時間不同,若提交後便禁止宣傳,令禁止宣傳期有差距,因此作統一規定。 (梁婉琦 黃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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