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日報消息】議員李靜儀關注如何完善官員問責制?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表示,將修改有關領導主管人員通則的法律及行政法規,對官員所應遵守的義務作出更加詳細的規定,例如官員在私人生活中的行為,當會影響到部門的聲譽,或令公眾對其職業操守、個人誠信存疑時,應負起相應的責任。
同時優化人員任免方面的規定,將訂定更加具體的處長級主管的選用條件,例如除了相關的學業背景、工作經驗及工作能力之外,還必須經過專門的培訓課程並且成績合格;
此外,政府將檢討《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中有關紀律制度的規定,在一般紀律制度的基礎上,制定領導主管人員的專有紀律制度,填補現有法律制度上的漏洞。除了法律制度的完善之外,政府還將透過培訓等各種方式,不斷強化施政為民的管治理念,使官員在工作中自覺做到廉潔奉公,有責任、有擔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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