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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志案被告多以“太空卡”聯絡

2023-11-21 06:35

    廉署調查員昨出庭作證

    江志案被告多以“太空卡”聯絡

    【本報消息】助理檢察長江志涉受賄瀆職案昨日在中級法院作第十六日審訊,開始由廉政公署調查員作證。法官關注對本案律師關凱倫如何執行江志的指示,以及關收受賄款的調查工作;並提醒證人應集中講述調查工作,而非分析文件,要“實事求是”,“今日唔係要聽故仔”。

    該廉署調查員作證稱,自己負責指揮案件偵查、綜合案情分析等工作,指出案中大部分資料來自江志的舊手提電話,以及第二被告蔡秀英、第三被告吳懷珠未及時處理的手機訊息內容。被告之間多數會使用以他人名義登記,又或無實名登記的“太空卡”電話號碼聯絡,當涉及敏感事宜則會面談。江志於二○二二年放無薪假前,已清除其手機備份,無法還原,蔡秀英同樣已清洗記錄,形容“團伙”有反偵查意識。江志與蔡、吳傾談的個案有一百四十二宗,本案所控訴的三十個刑偵卷宗證據最為充足。

    團伙具反偵查意識

    對於江志如何給予第四被告關凱倫指示,關如何執行江志的指示?證人指出,江、蔡的對話記錄中有談及關,相信由於江、關身份有衝突,故二人不直接接觸。而要調查關在哪一通電話執行江志的指示難度大,因證據“先天不足”,與關前期的通訊已“冇留底”,但相信二人有方法。案中則有一次關律師樓固網電話致電江志手機的記錄。

    證人形容,律師費只是“團伙”收錢的名目,江志在某些案件要求受查人士將律師更換為關,有專門律師負責可避免事情敗露,“最終案件是否歸檔,只有當事人、律師及檢察官知道,見到(關)需要性”。關代表律師周國強則指,案件歸檔屬司法保密內容,律師也無法查詢,周又要求證人指出關知悉且有份受賄的證據。證人表示,江曾給蔡“問吓關一宗賭場案,已羈押,有得傾”的訊息,但承認其手頭上沒有關在該案是否已取得授權的資料,該案也非本案涉及的刑偵卷宗。

    質疑兩萬四律師費

    蔡的“三六九”顧問公司在與關合作的二○一二年至二○一五年,有多筆現金存款的銀行過數記錄,這些是否都為賄款?證人指出,當中有一筆“李清華”十六萬元的支票存款記錄,關收到後扣起兩萬四千元,再提款十三萬六千元存入“三六九”戶口,形容律師費不可能只有兩萬四千元,認為不合乎比例。法官唐曉峰問證人,有否分析其他款項來源?法官馮文莊也質疑,有否分析這些流水帳是“拆帳”還是人工?證人回應,有關流水帳於調查時發現,關當時沒有交代自己受薪。現金存款較難追查,較為明顯的是李清華個案。關曾於庭上解釋,自己受僱於蔡秀英,收取固定底薪及個案的百分之十五分成。

    被控方形容為“賄款表”的《湘澳互惠基金認購紀錄.xls》,證人稱江志以“千奇百怪”的代號作記錄,他結合案件歸檔時間、當事人資訊等,在一百三十三個記錄中找到五筆匹配。周國強質疑,表內“認購人”一欄出現“蔡F”、“蔡M”,分別代表蔡秀英、吳懷珠,若然關有份“拆案”,為何沒作記錄?證人回應指出,關非受查人士,“唔好搞亂”。對於為何會出現同樣非為受查人士的吳懷珠?證人則稱不清楚。

    馮官提證人講事實

    該廉署調查員起初展示PPT輔助作證,被唐官提醒,應講述調查工作而非展示文件,分析工作由法庭處理,其後調查員以口述為主,間中展示PPT。作為前廉政專員的馮文莊,於證人作證時也提醒要圍繞起訴批示的事實內容,法庭不會對以外的事情形成心證,直言“搞調查不外乎實事求是,今日唔係要聽故仔”,又質疑為何不是案件最高負責的廳長出庭作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