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日報消息】珠海公共場所控制吸煙條例昨日公佈,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條例》規定,珠海市室內公共場所、室內工作場所、公共交通工具內禁止吸煙。在政府規定的期限內,餐飲娛樂服務場所、住宿休息服務場所可以設置吸煙點(區),未設置吸煙點(區)的禁止吸煙。
同時,以下公共場所的室外區域禁止吸煙:托兒所、幼兒園、中小學校、少年宮、青少年活動中心、教育培訓機構以及兒童福利院等未成年人集中活動公共場所;婦幼保健院(所)、兒童醫院;機場、車站、客運碼頭、口岸廣場、城際軌道交通站廣場等人員密集場所吸煙點(區)以外區域;體育場館、演出場所的觀眾坐席和比賽、演出區域;對社會開放的文博單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公共場所。市、區政府可以根據大型活動需要,將其他公共場所的室外區域設立為臨時禁止吸煙區域。
在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吸煙的,由控煙監管部門按照職責範圍責令改正,處五十元罰款並當場收繳;拒不改正的,處二百元罰款。
在中小學校、幼兒園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動的公共場所吸煙的,由教育行政管理部門或者控煙監管部門按照職責範圍責令改正,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違反條例中設置吸煙點(區)相關規定的,由控煙監管部門按照職責範圍予以警告,並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公共場所經營者、管理者未按《條例》履行相關義務的,由控煙監管部門按照職責範圍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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