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日報消息】全國人大常委會澳門基本法委員會委員李煥江認同立法會細則性通過《行政長官選舉法》法案,他表示現時通過的文本,優化了現存選舉制度的缺漏,完善行政長官選舉的被提名人及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委員的資格條件,兩者均增加了擁護《基本法》和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資格條件,且均不得為外國議會或政府的成員,亦即是不接受雙重效忠,有關人士必須是“愛國愛澳”人士。在相關的資格核查方面,均是由國安委基於事實作出判斷,並就不符合者向管委會發出具約束力的審查意見書,由於本質上是行使政治職能的行為,不符合者不可對管委會的相關決定提起聲明異議或司法上訴。
此外,鑒於行政長官選舉與立法會選舉一樣,同屬特區政治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參考立法會選舉的做法和結合本次修法過程中所收集的意見,亦規定了經營娛樂場幸運博彩的承批公司機關及在娛樂場內執行職務的工作人員亦須在行政長官選舉中遵守中立義務。
在刑事處罰方面,為維護選舉的公平公正,前瞻性地新增了公然煽動罪,防患未然,規定“公然煽動投票人或選委會委員不投票、投空白票或廢票者,處最高三年徒刑”,他認為以三年為界限,對遏制相關破壞特區選舉秩序的行為懲處以及在維護選舉的公信力和公正之間取得了一個合理的平衡。
總言之,《行政長官選舉法》修訂文本充分吸納民意,旨在維護選舉公平性,更適應“一國兩制”實踐和落實我國憲法和《基本法》所確定的特區憲制秩序和“愛國者治澳”原則,完善選舉的管理流程,更好更大地維護澳門居民的權益,亦為將完成的立法會選舉法修訂作出了一個良好的示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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