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電台消息) 立法會大會一般性通過無線電通訊法法案,包括規範無線電通訊網及通訊站的牌照制度、設備的認可及銷售牌照制度、操作員執照制度,以及訂定行政違法行為的處罰制度。 郵電局局長劉惠明稱,現有相關業務法律已沿用多年,部分條文無法配合行業發展,政府制定法案取代,以更有效作監管。法案有 3方面重點,包括放寬監管措施,例如持有設備是後備倉存或展示等用途則無需牌照,若啟用則需申領;統一無線電網和設備牌照為期 5年,並引入臨時使用許可申請;簡化無線電通訊業的行政程序,包括查驗和銷售。 劉惠明稱,若法案生效後會制定補充性行政法規,規範法律制度的程序和施行細則,並會透過行政長官批示訂定相應的服務和金額,又認為今次立法目標並非討論如何推廣業餘無線電。 (潘幸暉 雷翠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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