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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可撤銷婚姻的規定(二)

2023-12-18 06:35


    關於可撤銷婚姻的規定(二)

    上一集為大家介紹了《民法典》中對可撤銷婚姻的規定,今集會繼續為大家介紹另外兩種可撤銷婚姻的原因。

    無證人在場

    結婚時如無法律所要求的證人在場,也可導致婚姻被撤銷。以此為依據而提起的撤銷之訴,只能由檢察院於締結婚姻後一年內作出。

    欠缺結婚意思或結婚意思有瑕疵

    原則上,法律會推定結婚人願意締結婚姻,且結婚人的結婚意思並無因錯誤或受脅迫而生的瑕疵,但如果證實存在欠缺結婚意思或意思有瑕疵的情況,則婚姻是可被撤銷,例如:

    >結婚人在結婚時在無意識下作出該行為

    >對另一結婚人的個人身分存有錯誤認知

    >人身脅迫

    >精神脅迫

    >假裝

    假裝結婚的夫妻任一方或任何因此受損的人士,均可聲請撤銷所締結的婚姻。在其他欠缺結婚意思或意思有瑕疵的情況下,撤銷之訴僅可由欠缺結婚意思或意思有瑕疵的一方提起。

    法律亦規定,在欠缺結婚意思的情況下,如要提起該撤銷之訴,必須於結婚後三年內為之,或在聲請人不知自己已婚的情況下,在其知悉後六個月內提起。在意思有瑕疵的情況下,撤銷之訴須於瑕疵消除後六個月內提起。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民法典》第一四七九、一四八○、一五○四、一五○五、一五○七、一五○八、一五一一至一五一八條的規定。(如對本欄有任何意見,請致函宋玉生廣場三九八號中航大廈廿一樓法務局法律推廣及公共關係廳或電郵89872233@dsaj.gov.mo,並註明姓名及聯絡方式。)

    (法務局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