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日報消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發佈《關於辦理醉酒危險駕駛刑事案件的意見》,明確醉駕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可不作為犯罪處理,將於12月28日起施行。
《意見》稱,自2011年醉駕入刑以來,各地堅持嚴格執法、公正司法,依法懲治酒駕醉駕違法犯罪行為,有力維護了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酒駕醉駕導致的惡性交通死亡事故大幅減少,“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逐步成為社會共識,酒駕醉駕治理取得明顯成效。為適應新形勢新變化,系統總結醉駕入刑以來的執法司法經驗,進一步統一執法司法標準,嚴格規範、依法辦理醉駕案件,“兩高兩部”經深入調查研究,聯合制定了《意見》。
《意見》規定了因酒駕、醉駕曾受過處罰等十五種從重情節,規定了一般不適用緩刑的十種情形,對存在發生交通事故、行為危險性大以及主觀惡性深等情形的,從重處理;對醉駕同時構成交通肇事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犯罪定罪並從嚴追究刑事責任。
醉駕情節輕微的,可以不起訴或者定罪免刑;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可以不作為犯罪處理,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意見》要求,各級政法機關應堅持懲治與預防相結合,採取多種方式強化綜合治理、訴源治理,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酒駕醉駕違法犯罪行為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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