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銀監會副主席蔡鄂生判死緩
【中新社北京廿九日電】廿九日從中國最高人民法院獲悉,原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黨委委員、副主席蔡鄂生斂財逾五億元人民幣,一審被判死緩。
非法斂財逾五億元
江蘇省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當日公開宣判蔡鄂生受賄、利用影響力受賄、濫用職權一案,對被告人蔡鄂生以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以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百萬元;以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對蔡鄂生犯罪所得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不足部分,繼續追繳。
根據公開資料,現年七十二歲的蔡鄂生是湖北人,長期供職金融領域。二○二一年七月,官方通報其被查;二○二二年一月,官方通報其被開除黨籍。他被指“搞兩面派、做兩面人,濫用金融監管權,嚴重擾亂金融市場秩序,嚴重污染金融領域政治生態” 、“目無法紀,‘退而不休’,頂風作案”等。
經審理查明,二○○六年至二○二一年,被告人蔡鄂生利用擔任原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黨委委員、副主席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融資貸款、業務承攬、職務提任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者通過他人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四點○七億餘元。二○一八年至二○二一年,蔡鄂生利用曾任原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黨委委員、副主席的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股權轉讓、融資貸款、工作調整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者通過他人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一點一億餘元。
情節嚴重認罪悔罪
同時審理查明,二○一○年至二○一三年,被告人蔡鄂生在擔任原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黨委委員、副主席期間,違反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在履行監管職責過程中徇私舞弊,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情節特別嚴重。
法院認為,被告人蔡鄂生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濫用職權罪。蔡鄂生受賄數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論罪應當判處死刑;利用影響力受賄數額特別巨大,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情節特別嚴重,亦應依法懲處,並與其所犯受賄罪並罰。鑒於蔡鄂生到案後,如實供述全部犯罪事實,主動交代監察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部分受賄是犯罪未遂,認罪悔罪,積極退贓,大部分贓款贓物已追繳到案,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
法院同時認為,根據蔡鄂生犯罪的事實、情節和對國家、社會造成的嚴重危害,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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