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日報消息】據“江蘇高院”消息,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近日一審公開宣判被告人秦劍平受賄、利用影響力受賄、徇私枉法一案,對被告人秦劍平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3年6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400萬元,以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以徇私枉法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6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5年6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430萬元;對秦劍平犯罪所得及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1997年至2020年,被告人秦劍平利用擔任泰州市公安局副局長、局長,南通市公安局局長、南通市副市長、南通市政協副主席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利用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工程承攬、案件協調、職務提拔等方面牟取利益,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4,435萬餘元。2018年至2020年,秦劍平利用曾擔任泰州市公安局局長、南通市公安局局長等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在案件處理、債券發行等方面為他人提供幫助,牟取不正當利益,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45萬餘元。2014年6月至9月,秦劍平在擔任南通市公安局局長期間,徇私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
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秦劍平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和徇私枉法罪,受賄數額特別巨大,利用影響力受賄數額巨大。鑒於秦劍平到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利用影響力受賄以及全部徇私枉法犯罪事實、認罪認罰、大部分受賄和利用影響力受賄所得能夠予以追繳,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