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日報消息】珠海有肉販因售賣“硼砂豬肉”,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據報道,檔主祝某某從一個流動攤販手中以每包9元的價格購買兩包硼砂,用於“處理”賣相不好、賣剩的豬肉,再以每斤7元和每斤18至20元的價格,將“硼砂豬肉”和“硼砂豬排骨”售出,直至被警員與市場監督部門工作人員發現。
在祝某某的檔口,警員查獲26.31斤待售豬肉(含2份豬肉、1份排骨)、2袋白色粉末物質、1桶洗肉水等物品。經鑒定,排骨、豬肉和洗肉水中均檢測出硼酸,平均殘留量大約每千克209毫克;2袋白色粉末物質內含硼砂及硼砂的部分風化物,含量大於90%(m/m)。經計算,祝某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的生鮮豬肉的總價款約為217.28元。
香洲法院經審理認為,祝某某違反國家食品管理法規,在生產、售賣的豬肉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硼砂,其行為均已觸犯我國刑律,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祝某某向消費者銷售的生鮮豬肉內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用物質硼砂,該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等法律規定。判處祝某某有期徒刑八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另須賠償公益損失2,172.8元,並在市級(含市級)以上新聞媒體上公開賠禮道歉。
硼砂是一種無機化合物,為無色半透明晶體或白色結晶粉末,易溶於水,呈弱鹼性。硼砂的毒性較強,小量誤食後會在胃部形成硼酸,引起噁心嘔吐、頭暈頭痛乃至休克等症。若直接接觸過量硼酸,也會導致皮膚過敏,同時硼砂也會經破損皮膚被人體吸收,不斷累積而造成慢性中毒。成人硼砂中毒劑量為1至3g,達到15至20g可致死,而兒童誤食硼砂5g,嬰兒誤食2至3g,均有致死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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