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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中院:在澳合作經營適澳法律

2024-01-04 06:35

    珠中院:在澳合作經營適澳法律

    【本報記者廣州三日電】廣東省高級法院昨日發佈第七批粵港澳大灣區跨境糾紛典型案例,一宗涉澳門和內地居民澳門合作經營的合同糾紛案,對適用澳門法律認定有典型意義。

    曹X與陳X等合同糾紛案。二○二一年五月,內地居民曹X、孫X與澳居民陳X協商,約定就陳在澳一火鍋店合作經營。口頭協商陳X以商號出資持股三成;曹X出資十五萬澳門元持股四成;孫X持股三成,約定曹孫清付款項後就份額轉讓等簽合同並公證。

    曹支付八萬多澳門元後,與陳、孫商討經營合作細節。陳X為籌備新餐廳續租商舖並解僱部分員工,為曹孫辦理澳門務工申請。後曹X稱無法出資請求返還已付資款,陳X拒絕。曹X訴訟主張轉讓合同未成立,請求陳返還出資款。

    橫琴深合區法院一審認為,合同已成立未生效,判決駁回曹X訴求。曹X提起上訴。珠海中級法院二審認為,本案為合同法律關係,案涉商舖及陳住所位於澳門,應適用澳門法律。

    根據《澳門民法典》二審法院認為各方就合同必備條款達成合意,並開始履行合同,應認定合作經營合同已成立。曹起訴要求陳返還出資款於法無據,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該案典型意義在於內地法院依照澳門法律規定和善意原則,認定口頭合作經營合同成立,有效維護跨境商事交易的穩定性。

    維護澳投資者權益

    另一案例張X蘭訴安信公司等欺詐客戶責任糾紛。二○一五年澳居民張X蘭在內地安信公司開立證券交易賬戶,將該賬戶的密碼告知其親屬,親屬又告知安信公司人員黎X。黎X未經張X蘭授權而擅自使用張X蘭的賬戶買賣證券,導致賬戶資產貶損。

    佛山中級法院一審認為,黎擅自用張賬戶買賣證券與張損失間有直接因果關係,應承擔五成責任;安信公司疏於監管應承擔一成責任;張放任其親屬將密碼披露,應承擔四成責任;一審判決安信公司、黎向張賠償損失。張、安信公司分別上訴。

    廣東省高級法院二審判決認為,一審判決對承擔責任份額認定正確,但對張提交報告書在計算資產由融資融券賬戶劃回至普通賬戶價值時使用兩種不同方法,計價標準不統一;二審統一根據資產被擅自交易前後市場價值差額計算張的損失,對安信公司、黎X分別向張X蘭賠償的金額予以改判。

    該案典型意義在於內地法院保護澳門居民在內地投資理財合法權益。